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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1-19 17:1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0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伟年重视这项立法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发挥主导作用,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前介入,深入调研,会同省民政厅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委托黄石、随州、恩施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了解慈善法贯彻实施情况、慈善事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书面调研浙江、江苏、江西等省慈善立法工作,学习借鉴外省有益经验;赴恩施、宜昌、黄石、黄等地专题调研,实地看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听取民政部门、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有关人大代表等对慈善立法的意见建议;起草修改条例草案,组织专家论证;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认真学习借鉴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0月29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慈善事业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救助制度和兜底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发展善事业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灾害救助、医疗教育救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间题,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慈善工作暴露出应急响应机制、信息共享平台、慈善组织建设等方面的不足。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慈善活动有序运行,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助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慈善条例十分必要。

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体现上位法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文化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时,社会建设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突发事件中的特殊作用,建议增加“慈善应急管理”一章,融合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第十九条内容,同时增加相关内容,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慈善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提供需求信息,整合捐赠的组织、个人和财产资源,及时有序引导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在突发事件慈善捐赠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相关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捐赠亟需的捐赠物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等活动。”“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慈善捐赠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通关和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同时,对于慈善应急管理预案,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志愿服务,物资和资源储备、调度、监管机制等予以规定。

二、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功能,建议将“慈善服务保障”和“慈善监督管理”分设,“慈善服务保障”改为“慈善服务与促进”,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培育慈善组织,打造一批具有良好的社会声望、较强的专业能力、完善的管理机构、合理的梯次分工的现代慈善组织,积极培育慈善枢纽组织和行业组织。

二是完善捐赠反馈机制,慈善组织对每次捐赠行为应当采取发放证书、媒体公布等适当方式,对捐赠人予以褒扬,实在地促进择善而为的社会风尚。

三是加强精准慈善,使慈善项目更好地适应发展需要、民生需求,让更多善事惠及更多的城乡群众、困难人员。

四是优化政策环境,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慈善信托备案、税收优惠等事项时,应当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时限、优化流程,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五是将第四十三条列入“慈善服务与促进”内容同时,在“慈善监督管理”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创新推进综合监管信息化系统化建设,发挥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优势,探索建立多功能、分级赋权的慈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慈善组织信息一码披露、慈善项目一码展示、慈善需求一码发布。二是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和信用制度,将捐赠行为纳入法人单位、社会公民征信体系,区别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三是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慈善组织接收、使用、管理捐赠款物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管。

三、为提高捐赠财产使用效率,建议在第十一条增加第四款,规定“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将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联系到的,视为捐赠人同意。”

四、为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慈善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建议在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重视对慈善事业发展理论研究、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人才培养,促进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此外,社会建设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一是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后加“(以下简称《慈善法》)”;二是将第二条中的“慈善活动”限定为“《慈善法》规定的”;三是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条例草案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是在附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含义予以界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