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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关于集中修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11 10: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7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集中修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实现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推动我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有力举措,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对决定草案作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修改稿。随后,就决定草案修改稿征求省委法规室、省人大各专工委、省政府办公厅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7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实务工作者、律师以及16家省直有关单位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再次对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此次法规清理,一是要全面对标对表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切实落实好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二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破解制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三是要立足我省实际,统筹考虑“放权不彻底”和“监管不到位”,积极稳妥处理两者关系;四是要全面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立改废释等方式,分类予以集中修改、废止、适时全面修订或者启动新的立法项目。

据此,在决定草案基础上增加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6件法规,增加废止《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2件法规;在决定草案的名称“集中修改”后增加“废止”。

二、关于落实简政放权。有的委员、地方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取消、下放相关行政许可,或者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的规定。据此,将《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核定”修改为“备案”;删去《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快递员资质的规定;将《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中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由许可管理修改为备案管理;对《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资格门槛予以取消;删去《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在《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中增加对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删去《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规定。

二是落实取消备案管理,或者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规定。据此,删去《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予以备案以及报告招投标情况的规定;删去《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关于对建筑节能材料实行备案制的规定;在《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作出规定,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删去《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规定。

三是对无上位法依据、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规定予以清理。据此,删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关于“化妆品”的审查要求;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强制企业制定标准的规定予以修改。

四是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提咼办事效率。据此,修改《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关于处置涉诉国有资产场所的限制。

三、关于优化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的委员、地方、专家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推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要进一步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推动提升监管能力,打击违法市场行为。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政务数字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据此,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申请人提交或者提请核实有关材料,修改为由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同时删去提交“复印件”的规定;将《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有关审核材料的要求与国家规定作衔接。

二是要有效发挥政府监管作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据此,将《湖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关于用户举报、投诉的办理时限予以压缩。

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据此,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 关于发挥市场作用。有的委员、部门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尊重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和缔约自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二条中关于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要求,并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户外广告占用费的强制性规定予以修改;删去《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关于无形资产占比的限制。

五、 关于建议废止的法规。有的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废止《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制定于2007年,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已经高度市场化,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对相关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已有相关规定;《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已作了较大调整,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已经不能适应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符合我省“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设区的市、州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地实际予以立法。据此,建议将以上2件法规予以废止。

六、关于建议全面修订的法规。有的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根据修改后的上位法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此次法规清理重点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制度供给;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农业技术推广关系到我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际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建议在本次法规清理后,将上述4件法规列为立法调研项目,及时纳入立法计划,根据修改后的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予以全面修订。

此外,根据法制委员会审议意见,建议对集中修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名称及职责调整的一并作出修改;对法律责任中“行政处分”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处分”。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