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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18 14:4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有利于促进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和实施长江大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将草案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7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在省内实地调研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现状,听取当地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区、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修改。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司法厅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于条例的定位。有的委员、地方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条例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驱动、目标引领,做到小切口、务实管用。有的委员和法律顾问提出,应当统筹节约用水与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据此,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改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的重要决策部署,系统谋划节约用水工作。二是坚持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搞“大而全”,不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三是适应我省水资源分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住关键环节、领域精准规范。四是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突出保障激励和市场调节,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参与节约用水。

二、 关于总则。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节约用水工作机制。有的委员、地方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有的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加大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尤其是青少年学校教育。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二是细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节约用水工作职责。三是明确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学校教学,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

三、 关于用水管理。有的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产。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完善水资源、水环境的系统保护治理机制。有的委员和法律顾问提出,应当完善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强制度刚性。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分层次、分重点管理用水单位。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规划用水的合理性以及水资源保障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二是节约用水规划应当与流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三是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采取措施达标;用水单位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的,应当实施节水改造。四是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节约用水措施,维护节水设施、分类统计用水量、按规定报送用水信息,其中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水情况实行动态监测。(草案二审稿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四、 关于节约用水措施。有的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通过提高用水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有的委员提出,公共供水和高耗水服务业水资源浪费问题亟待进行规范。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明确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节水增效、节水减排、节水降损和节水开源。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粗放式农业灌溉和养殖方式。二是农业水源、输水工程应当进行节水改造,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新建农田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更新改造。三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釆用先进的制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供水设施改造、维护,定期进行巡查、检测,减少管网漏损;洗车等特种用水行业应当使用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先利用非常规水源。四是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输配管网;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及输配管网,工业聚集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保障和激励。有的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作用。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建立节约用水激励制度,明确奖励范围。有的委员提出,加强节约用水科技创新和市场主体培育。有的委员、专家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强化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考核。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二是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引领示范、科技研发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三是政府应当推动节水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发推广和成果转化。四是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考核评价制度,将用水总量、强度等主要指标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年度节水目标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增加节约用水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上位法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同时,增加对计划用水单位、公共供水单位、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违反节约用水义务性规定的处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