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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18 14:5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5月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意见要求,委员会协调协同省水利厅、司法厅等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起草责任单位和省司法厅情况介绍,并赴武汉、鄂州、襄阳、孝感、天门、随州、十堰、神农架林区等地调研,实地查看工业节水减排、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城市污水处理、水源地保护等现场,听取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4月份以来,委员会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省地方立法与人才培养基地,对“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可行性以及条例实施后的社会影响等进行了论证评估。5月8日,省人大农委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依法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规范公民节水行为,提升全社会水资源利用效率,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又是优化湖北水生态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对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鲜明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充实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 进一步充实节约用水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明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程序、规划内容、规划效力、与其他规划之间关系等,完善节约用水资金、人才、政策等保障制度。

三、 进一步强化节约用水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工程措施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增强节水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 “条例草案”中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到位,关于节水的具体义务方面,有27处设置“应当”条款,但仅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2种情形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应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五、 对“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非常规水”“生态用水”“水量”等概念进行统一规范,对“条例草案”部分章节结构进行调整完善,增强系统性和逻辑性。

此外,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顺序以及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