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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2-18 14:5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1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水利厅厅长  周汉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将“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实现由粗放用水向节约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节水管理”。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求“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我省地处南方相对丰水地区。从总体上看,我省水资源总量尤其是过境客水量较为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南部降雨一般是北部的2倍左右,不仅鄂北、鄂西北一带素称“旱包子”,是十年九旱之地,而且山丘岗地向江汉平原过渡地带也屡遭旱灾侵袭。同时,废污水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导致部分城镇水资源的使用功能严重下降甚至丧失,形成水质型缺水。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和根本途径。当前,我省节水工作还存在重点不够突出、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市场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节水科技不够普及、社会公众节水意识比较薄弱等方面问题,我省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与全国平均水平也有一定距离。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制定地方性节水法规,全面、系统推进全省节水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二、起草过程

2018年,省水利厅组建工作专班,启动节水省级地方立法前期工作,组织开展省内外专题调研,形成节水条例初稿。在此基础上,省水利厅征求了市州水利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以及社会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对文稿反复修改完善,并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严格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经省水利厅党组研究通过后,于2020年12月15日将《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送审稿)》呈报省人民政府。

省司法厅在《条例(草案)》立法审修期间,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州的意见,对武汉、宜昌、襄阳进行了实地和书面立法调研,座谈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用水户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了专家评审,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2021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措施、节约用水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节约用水管理方式

为了提高用水效率,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草案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关于“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的要求,草案规定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第九条第一款),并明确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九条第三款);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部分企业节水意识不强、用水方式粗放的问题,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第十条);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的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节水方式、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有偿转让(第十四条)。

(二)关于节约用水具体措施

为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水法》第五十条,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第十六条第一款);为了促进工业节约用水,根据《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将用水效率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为了促进服务业节约用水,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三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的规定,草案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对采用列入淘汰目录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的规定,草案分别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用列入淘汰目录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于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第二十条)。

(三)关于节约用水保障机制

针对调研中基层反映的节约用水资金投入不足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第二十三条);为了扶持、鼓励节约用水活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水产品、设备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水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第二十五条)。

此外,草案还就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两种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