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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地方实践——量身定制 磷石膏领域“小切口”立法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2-03-31 09:36   [收藏] [打印] [关闭]

编者按

我省磷矿资源丰富,也是磷石膏产生大省。去年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 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快速反应机制,将磷石膏领域综合立法纳入2022年度重点工作项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意见落实。湖北日报开设“磷石膏综合治理立法观察”专栏,探寻立法背后的故事。

24条条文,不设章节的简约体例,融合我省磷矿资源大省等地方特色的“小切口”视角——《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为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量身定制”。

从1月初磷石膏污染防治专项立法领导小组成立,到3月底条例草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近3个月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跟踪采访,观察其背后体现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

启动立法快速反应机制——

人大主导,组建各部门协同立法起草专班

去年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 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如何以立法制度设计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快速反应机制:1月15日,召开磷石膏污染防治专项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目标要求、职责分工、任务步骤和时限以及工作要求。

会上,确定由省人大城环委牵头,组建包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和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和实务专家组成的条例起草工作专班、执笔起草小组,先期开展调研工作。

“这是立法机制的创新实践,将各环节工作融合推进,以实现高质高效立法。”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小洪说。

以往,草案多由政府相关厅局起草,再交由省司法厅、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段负责相关领域修改、论证。从起草到一审,至少需要半年时间。

黄小洪介绍,此次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条例草案涉及的各责任单位横向沟通,还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和生态环境方面专家全程参与条例起草,相关科研院所和实务专家全程参与调研和讨论,确保立法贯彻省委要求、符合人民意愿。

“法工委等相关单位提前介入,在草案体例结构、主体内容等方面给予了专业意见,全程参与调研、起草、修改、论证。”起草工作专班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玉坤说,统筹整合各方面立法力量参与,极大提高了立法效率和质量,确保在较短时间内拿出各方面都比较认可的条例草案稿。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关键——

找准痛点难点,“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

“小切口”立法,紧盯热点难点问题,为民生改善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精细化”。相反,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高质量立法的关键之一在于科学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摸清问题及其根源,对症下药。”黄小洪说。

带着问题调研、厘清问题起草、把准问题修改,立法起草小组把问题意识贯穿始终——

立法起草前,省人大城环委督促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急需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清单,据此梳理立法调研提纲并发送给相关省直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企业书面征求意见。

封闭起草中,小组将调研和相关部门反馈的近百个问题和意见建议,整理归纳成4大类、12个方面问题清单,逐一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后,又向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涉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62个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建议。

仅在第一轮征求意见中,就收集整理意见建议121条,综合研讨后,对其中59条意见建议予以全部或部分采纳,其余因与立法原意或与上位法规定不符等因素未予采纳。

经20余轮讨论修改,条例草案最终从立法目的和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企业主体责任、磷石膏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措施、磷石膏贮存及磷石膏库管理、支持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规定,其中包括——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磷石膏污染防治的自主创新研究、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列入本级科技发展规划,落实相关科技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开展磷石膏产品质量、设计、生产、施工、检验等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磷石膏产品质量和应用标准体系。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磷石膏产品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加强磷石膏产品推广应用的风险控制和分担。

……

“多轮次、多方面征求意见其实也是人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表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研究员虞楚箫说,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做到高质高效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