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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3-31 17:2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2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昌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制定《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是省委批准的重点立法项目。现就《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磷矿资源丰富,磷矿资源保有量、年开采量、磷化工产业规模、磷肥产量均居全国第一,我省也是磷石膏产生大省,现有堆存量约3.07亿吨、占全国一半以上,每年堆存量还在以2000万吨以上的速度增长。磷石膏产生量和堆存量的不断增长,不仅带来了生态环境和安全隐患,还制约了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9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我省推进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力,部分地方磷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磷石膏污染防治迫在眉睫。2021年12月份,省委出台了《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和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开展磷石膏污染防治,实现磷化工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防治原则、明确了目标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要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全面、系统推进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对促进我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2月份省委作出决策部署后,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答好省委交办的必答题,迅速启动立法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大力推进立法工作。及时将条例纳入2022年重点立法计划;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同志为组长,分管财经、城环、立法工作的三位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省立法条例有关“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规定,首次确定由省人大城环委牵头起草,并组建包括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和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和实务专家组成的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加快启动条例起草工作。

2月上中旬,省人大立法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赴四市视察调研磷化工企业、磷石膏产生及综合利用企业、磷石膏库现场共16处,充分听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涉磷企业、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在实地视察调研的基础上,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全脱产封闭起草,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小切口”、“小、快、灵”的具体要求,将视察调研及省直相关部门反馈的近百个问题、意见建议整理归纳成4大类12个方面的问题清单;起草专班成员针对问题清单,就条例草案定位、部门职责分工、磷石膏污染防治措施和综合利用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形成草案初稿。省人大城环委先后就草案初稿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涉磷企业、专家学者、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立法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条例起草专班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准确贯彻省委33号文件各项内容,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论证评估后形成草案。3月10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3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3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向省委常委会报告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24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磷石膏污染防治体制。一是理顺纵向职权分配。规定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省磷石膏污染防治综合信息平台;相关市州、县级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并依法依规征缴相关税费。二是明确了横向职责分工。一方面,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进行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磷矿开采与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结合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在具体条文中对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此外,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统筹推进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草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磷石膏污染防治。一是落实污染担责原则。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磷石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磷石膏污染,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承担责任。二是强化磷矿源头管控。规定实施磷矿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强化磷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管控。督促磷矿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提高中低品位磷矿利用效率,通过开展坑口物理选矿、尾矿安全回填等措施实现源头减量目标,并对购进省外磷矿石的明确省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三是加强全过程追溯。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磷石膏的单位建立磷石膏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磷石膏的来源、数量、流向等信息。四是改进生产工艺。规定推广磷酸生产绿色先进生产工艺,减少磷石膏产生量。五是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新建产生磷石膏的项目要求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现有产生磷石膏的单位限期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库存磷石膏制定综合利用计划逐步消纳,并明确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六是加强磷石膏规范贮存。明确磷石膏经无害化处理后暂未利用的,应当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加强磷石膏库监管,对磷石膏库实行总数动态平衡管理,并设立专门管理条款。(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三)关于磷石膏综合利用和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利用的目标要求。规定产生磷石膏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要求。二是建立磷石膏制品质量和应用标准体系,推动磷石膏产品质量、设计、生产、施工、检验等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三是开展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四是加大应用推广力度。规定符合标准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范围和推广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等。明确相关部门制定磷石膏制品推广应用政策。五是促进磷化工企业区域集聚。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引导磷化工企业向化工园区等区域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磷化工企业在磷石膏污染防治领域开展合作。(草案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增强科技支撑。规定科技主管部门将磷石膏污染防治列入本级科技发展规划,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磷化工清洁生产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等领域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二是强化要素保障。省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相关市州和县级政府落实资金,用于支持磷石膏污染防治、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和创新平台建设。建立磷石膏产品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对新改扩建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超过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在用能、用地、用矿等方面予以倾斜。相关市、县级政府可以按照磷石膏产品的运输距离给予适当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将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纳入绿色金融、绿色信贷支持范围。(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规定。对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综合利用率不达标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一把手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整改情况。同时,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