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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将最高罚3万元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2-04-02 08:42   [收藏] [打印] [关闭]

集中修改5部涉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将最高罚3万元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万莎)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简称《决定》)。

此次打包修改,主要是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修改。其中,包括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5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在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中,增加“编制与调整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等。

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作出修改,包括根据机构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情况,将条文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形编码、企业代码”修改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条码”,同时将第二十九条的处罚措施作相应修改,改为“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包括对擅自移动或破坏林业服务标志和设施的相关处罚措施,由“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被破坏标志和设施价值一至二倍罚款”修改为“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