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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5-27 08:57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百一十五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6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充分发挥预算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特作以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审查监督,坚持聚焦重点,实现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全覆盖,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主要内容是: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和结构与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匹配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等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支出预算保障特定公共事业发展、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相衔接,完整规范编制预算情况;各项收入足额编制、及时上缴情况;支出预算落实重点发展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情况;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情况;社保基金管理、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五)财税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相衔接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情况;财税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六)民生支出、重点项目。预算保障民生政策落实、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支出决策论证、结构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优化基建投资结构等情况。

(七)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情况;收支完整编入预算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及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情况;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八)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和管理办法、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管理办法或者相关规定编报情况;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定期评估和退出情况;财政直达资金的规模和结构,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转移支付下达和使用情况。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落实到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各环节和审查、批准、监督各方面,形成审查监督闭环。

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重大活动,强化服务保障;加强相关意见建议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预算编制、推进改革、绩效管理等方面,以及政策制定和落实、资金下达和使用过程中,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人大代表关切。

健全完善预算审查前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不断扩大人民有序参与。开展预决算、预算调整及重大政策、重点支出审查监督,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论证、咨询、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科学决策。

加强平台和载体建设,完善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制度、咨询专家库制度,建设预算审查监督基层联系点;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作用,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全过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

三、加强预算编制监督。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和提前编制预算。编制预算应当做到政策明确、内容完整、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一)加强预算与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的衔接,加强预算与财税政策特别是支出政策的衔接,说明重点支出政策、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二)健全专项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结合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对实施到期、绩效不高或者偏离公共财政要求的专项资金,及时清理退出或者调整优化。确需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审批,确保必要性、可行性。

(三)加快建立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加强支出标准应用。

(四)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地区细化,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地区、项目细化,按照政策规定说明绩效目标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结算补助收支应当细化。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按照基金项目编制,说明项目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支出细化到具体项目。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企业编制,支出细化到具体项目,说明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险种编制,反映基金收支、基础数据等情况,说明基金可持续情况。

(八)按照规定编制政府债务预算表,并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政府债务预算表应当全面反映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新增债务限额、资金用途、还本付息等情况,并按照债务类别分地区细化编制,说明财政可持续情况。加强政府债务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储备,不断提高政府债务预算项目到位率。

四、加强预算草案初步审查。预算编制前,适时听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初步安排的报告,主要包括财力状况、编制口径、预算总量、预算结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支出政策等。

初步审查期间,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相关领域支出政策和支出预算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的,应当与减少该领域其他支出的建议同时提出,保持预算总体平衡、统一。

五、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及时掌握中央及本省出台的对预算管理、财政收支、税费征管、国资国企改革、社保基金管理等有较大影响的政策,加强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及时掌握转移支付、政府债务、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项目进展,加强对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大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

及时掌握全省、省级和市县的一般公共预算、预算收入征管、社保基金预算、国库统计分析等月度情况,加强对预算执行总体情况的监督。

加强对“四本预算”资金统筹、预算收支结构重要变化、部门支出重大调剂等情况,以及国资国企产权转让、资本金注入、重大项目实施等情况的监督。

注重发挥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监督的支撑作用,及时掌握审计监督工作计划、审计项目清单,将重大政策落实、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社保基金等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重要参考,提高监督实效。经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省审计机关对特定部门、特定领域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产有关情况,以及预算收入真实性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省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配合人大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工作,及时、完整、准确提供相关资料。

六、加强预算调整方案审查。预算执行中出现应当依法调整预算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属于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的预算调整,参照本决定第三条有关规定,说明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变动情况、债务偿还计划、风险防控措施等。

除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四)实施预算调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与预算调整有关的事项说明是否清晰。

七、加强决算草案审查。开展决算草案审查,应当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掌握实际情况,听取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检验预算执行结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决算草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与当年预算科目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情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总体情况,与(调整)预算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

(三)重大收支政策实施情况;

(四)重点支出、重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管理与改革推进情况;

(七)预算绩效情况等。

省审计机关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为加强决算审查提供支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进审计工作报告内容,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等审计情况,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审计情况。同时提交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分领域、分项目、分地区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二)审计监督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相衔接,向政策实施、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拓展。

(三)审计监督工作计划应当事前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

八、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对省级政府债务实施专项审查,重点包括:

(一)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还本付息、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及一般债务、专项债务规模的合理性;

(三)政府债务预算项目合规性,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储备情况;

(四)一般债券是否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是否制定还款计划,是否有稳定还款资金来源;

(五)专项债券是否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项目收益测算、资金平衡方案是否合理;

(六)新增债券资金是否优先用于符合实际且需要追加投资的在建项目。

将政府债务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重点监督:

(一)政府债券发行转贷情况;

(二)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情况;

(三)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四)政府债务形成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情况;

(六)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监督。

建立对政府债务情况的定期监督机制。每季度监督政府债务限额分配、债券发行、资金下达、分配使用、项目实施、还本付息等情况;每半年监督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情况;每年第一季度了解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政府债务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加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按照政府债务定期监督及日常监督需要,及时提供政府债务相关报表和报告。

九、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重点包括部门主体责任落实、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质量、评价结果应用等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预算绩效听证会。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年度预算绩效评价重点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建立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报送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部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估(评价)报告。

各预算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提升绩效评价质量。

十、加强预算收入审查监督。重点审查监督以下有关情况:

(一)预算收入总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应性;

(二)各项税收收入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协调性;

(三)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与有关指标的匹配性;

(四)国有企业上缴收入与宏观经济、行业经济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协调性;

(五)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与人口、就业等指标的匹配性;

(六)收入项目异常变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收入预算。落实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要求,严禁向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税收等各项收入的指令性指标,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或者增速纳入考核评比。严格依法征收,严禁违规虚增或者瞒报,确保预算收入合法、真实。

十一、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报告本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可以对省人民政府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涉及市县的可以委托当地人大常委会调研督促并反馈整改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一体推进规范管理、促进改革、追责问责。每年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提交与审计查出问题相对应的整改情况清单。

健全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十二、加强和改进预算备案监督。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保基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预决算的汇总、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预决算、预算调整审查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及时报送备案。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核实、跟踪监督。

十三、加强预算联网监督。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要求建设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向数字化转型发展。

加强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建立预算联网监督分析、评估、预警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

预算工作委员会商预算联网相关部门制定预算联网监督数据需求清单、标准规范。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安全可控的要求,提供所需数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数据实时传输。

十四、加强预算信息公开监督。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预算信息公开规定,细化公开清单,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统一格式内容,确保预算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及时性。各部门单位应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开设专栏集中公开预算相关信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省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大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