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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5-30 15: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2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新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加快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近10年间,我省GDP从全国第九进位到第七,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第一方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4次考察湖北,参加全国人大湖北代表团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湖北给予深切关心关怀、寄予殷切希望。202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对湖北的发展定位和目标提出了新要求。

为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一丝不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制定了《关于新时代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委《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的任务书、施工图。现行条例亟需修订,以适应我省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立法过程和基本思路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万勇带队赴武汉、襄阳、十堰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对《条例》修订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后,按照省政府部署,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迅速组建起草专班,梳理国家和我省建成支点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认真对标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研究修订工作方案,明确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明晰工作步骤及要求。3月上旬,完成《条例(修订稿)》初稿,随即向各市州和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经委党组研究审议后,省发改委于4月1日向省政府呈报了《湖北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司法厅再次征求了市州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月19日,省发改委召开《条例》修订论证评估会,邀请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省司法厅和相关经济学、法学专家进行论证评估,会同省司法厅对《条例(修订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4月29日组织召开《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专班会议。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法工委全程参与立法活动,对《条例》修订工作多次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如下:一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一丝不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确定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目标、主要措施等。二是推动省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根据省委《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围绕发挥“六大优势”、强化“六大功能”、实现“六大目标”进行具体制度设计。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眼解决武汉城市圈发展相对滞后、城市群协作缺乏、科教优势转化不够、改革创新有待深化等问题,将区域发展布局、打造“51020”现代产业集群、扩权赋能强县改革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总结上升为法规条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法规名称。为契合党中央对湖北的发展定位,突出引领型、促进型立法特征,经认真对照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将法规名称由《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修改为《湖北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

(二)关于法规结构。草案共9章59条,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目标、政府和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等内容。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与省委《实施意见》目标定位相对应,设置了区域发展布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绿色崛起、改革开放、民生改善等六章。另设监督保障及附则。

(三)关于建成支点的推进体制。一是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省政府加强对建成支点的统一领导,完善决策、协调等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建成支点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市(州)、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成支点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乡镇(街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建成支点相关工作。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成支点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对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职责在相关条文中进行规定。

(四)关于贯彻中央《意见》、省委《实施意见》和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条例(草案)》细化了中央《意见》、省委《实施意见》和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各项措施,对凸显湖北优势、富有湖北特色、彰显湖北担当的政策措施进行深度提炼。一是实施区域发展布局。将原“一元多层次战略”修改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同时对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县域发展、实施乡村振兴、加快特殊地区和周边省市协同发展作出规定(《条例(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二是突出创新驱动。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理念,从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培育科技力量、发展高等教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创新要素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三是加快产业发展。吸收《关于加快推进“51020”现代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内容,发挥我省产业基础雄厚优势,加快产业集群化、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四是推进绿色崛起。通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实现绿色崛起(《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五是深化改革开放。通过要素市场化改革、扩权赋能强县改革、加快交通物流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清除制度性障碍,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六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发展文化教育、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等提出要求(《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五)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加强人才、资金、土地等要素和法治保障(《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二是通过考核检查、人大监督、容错纠错激励和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