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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区域发展布局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绿色崛起
第六章 改革开放
第七章 民生改善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新时代国家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以下简称建成支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成支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建成支点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科技强省、农业强省、生态强省,打造全国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
第四条 建立健全建成支点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成支点的统一领导,完善决策、协调等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建成支点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成支点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建成支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建成支点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建成支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成支点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推动建成支点任务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成支点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应当积极参与、支持建成支点。
对在建成支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区域发展布局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省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武汉市应当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国际化大都市,加快打造全国经济中心、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区域金融中心,提升武汉城市发展能级,发挥对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龙头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武汉城市圈应当加快同城化发展,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主引擎,建设在全国具有发展活力、竞争力、影响力、综合实力的省域城市圈。
第十一条 襄阳市应当加快建成中西部非省会龙头城市和汉江流域中心城市。襄阳市、十堰市、随州市、神农架林区应当加快建设襄十随神城市群,推动成为北向、西向开放门户,建设成为联结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关中平原城市群的重要纽带。
宜昌市应当加快建成中西部非省会龙头城市和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州应当加快建设宜荆荆恩城市群,推动成为南向、西向开放门户,建设成为联结武汉城市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纽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省域协调发展,支持相关省域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发挥其对区域发展的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促进城市功能互补、要素优化配置、产业分工协作、交通便捷顺畅、公共服务均衡、人居环境优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城市更新,加快建设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绿色城市、人文城市,提升城市竞争力。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县域融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发展,依托特色资源和产业基础,聚焦农业产业化和先进制造业,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加快打造县域重点产业集群和块状经济、网状经济,引导产业向县城、产业园区集聚,建设经济强县,推动县域经济突破性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镇化建设,提升县城功能品质,提高县城人口、产业等综合承载能力,引导小城镇特色化发展,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大别山、湘鄂渝黔等革命老区红色、绿色资源,推动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与周边省市在战略规划、产业发展、要素配置、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汉江生态经济带、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协同发展。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科教资源富集优势,推进科技强省建设,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加快建设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区域的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推动武汉加快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襄阳、宜昌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组建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科技创新联盟,加快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市县和创新型园区建设,打造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创新共同体。
第十九条 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和高水平实验室,加快培育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大力培育科技力量。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高等教育发展布局,推进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加大基础学科研究基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特色发展,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增强高等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大健康、装备制造等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和科研诚信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体制改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创新主体集聚。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促进区域产业合作,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建立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主导、现代服务业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集群服务平台建设和产品研发,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实施产业链链长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培育优质企业和特色品牌,推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数字化技术应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规模扩张和资源拉动增长方式,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实施绿色制造,促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排灌设施条件,夯实粮食稳产根基;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产业强镇、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优化制造业结构,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巩固实体经济基础。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全产业链融合,支持创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第五章 绿色崛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推行河湖长制、林长制,按照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完善能源、水资源等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机制,执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加快发展清洁替代能源,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实施矿山及尾矿库污染治理,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加快重要领域、重点地区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赔偿等制度,保障绿色发展。
第六章 改革开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实现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
第三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强县域发展统筹能力,完善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提升县级人民政府承接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武汉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和襄阳、宜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促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交通基础设施内外高效联通,提升内陆开放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功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培育壮大现代商贸流通企业,加快建设物流枢纽城市,健全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完善商贸流通网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口岸功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主动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新亚欧大陆桥等对外经济通道,创新中欧班列(武汉)运营机制,提升经济外向度水平。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高标准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首创性、集成化、差别化改革,因地制宜加快综合保税区建设,扩大金融、科技、医疗、贸易和数字经济等领域开放,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科技金融、生态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发展,促进地方金融主体增强实力,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推动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创新发展,增强金融供给服务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跨省通办”,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支撑带动能力。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逐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章 民生改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医疗、住房、养老、生育、托育、社会福利事业等保障政策,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保障项目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业和就业服务,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回乡就业创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支持发展学前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全民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长江文化、楚文化,推进综合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医防协同、平战结合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业稳定投入机制,优化区域医疗资源布局,加快传染病医院、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推动疾控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党建引领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和智慧治理能力建设,推进基层法治、德治和群众自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第五十条 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保障政策,创新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的选人用人、人才引进、人才评价、人才柔性流动等机制,培养使用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技术转移人才、基础研究人才,发挥各类人才作用,继续实施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支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居等政策,为建成支点提供人才支撑。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排人才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建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建设融资信用平台、权益交易平台,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实行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保障建成支点用地需求。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安排能耗、环境容量、建设用地、矿产资源等指标,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跨区域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需要。
第五十四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实施法治湖北建设规划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方案,加强地方立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公正司法,推动全民普法促进全民守法,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建成支点,定期组织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推进建成支点的工作不力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建成支点的工作推进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健全建成支点的工作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担当作为、改革创新。
建成支点的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相关人员未违反法律、法规,未牟取私利以及属于无意过失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成支点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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