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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5-28 10: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2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体育局局长 水 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是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工作项目,根据省人大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2月施行以来,有效促进了全省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加速构建我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在增强国民体质、创建地方特色全民健身活动等方面作用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的不断提升,现行条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一是政府及其部门,学校、社会组织等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需进一步明确;二是全民健身设施的供给不足,一些地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存在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三是全民健身的服务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激发;五是原条例有些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修订该条例,对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政治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体育工作,谋划推动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颁布实施八年多来,全面完成“十三五”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目标任务,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逐步提升,我省全民健身事业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适应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启动修订《条例》,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把修订工作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重要论述的现实举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修订《条例》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体育领域的法治水平也取得了长足发展。2016年,国务院修订《全民健身条例》。近两年来,广东省、河北省、陕西省、福建省先后修订本省全民健身条例。通过调研得知,多数兄弟省份也在启动全民健身条例修订工作。2013年颁布实施的《条例》在保障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法治保障环境仍有不少差距,尤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现实背景下,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对深化全民健身事业改革,加强全民健身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也必将为体育强省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修订《条例》是破解我省全民健身发展难题的关键抓手。当前,《条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体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现有《条例》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存在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尤其在政府全民健身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上还存在模糊之处,亟需对违反条款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二是倡导性条款过多不利于贯彻执行。倡导性条文过多,可操作性不强,现在全民健身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内容越来越丰富,《条例》已很难适应现有的全民健身环境和融合发展格局。三是层级责任不清晰。《条例》中存在诸多主体,但对于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非政府组织相互之间的全民健身工作如何统筹协调,没有具体规定。四是执行监督机制缺失。由于缺乏监督机制,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在自律性不强的情况下往往容易敷衍塞责,不能切实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加快修订《条例》是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更好更快的关键之举。

(四)修订《条例》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党对人民的庄重承诺,是体育强国建设的必然需求,是体育“四个重要”的重要支撑。从“要我健身”到“我要健身”,再到“我爱健身”、“我会健身”,体育已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条例》施行8年来,全民健身取得长足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17平方米,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广泛开展,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现全覆盖,科学健身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有效供给不足、城乡体育发展不均衡,区域发展不充分等矛盾仍然突出,这都亟须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解决我省全民健身发展的实际问题,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实现“良法善治”,满足人民群众所向往的美好生活。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省体育局党组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2021年,省体育局组建工作专班,收集、整理和汇总《条例》修订相关资料,配合省人大社会委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题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我省全民健身条例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各地市州体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书。12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列为2022年立法项目。今年以来,我局按要求起草工作方案,组织完成专家论证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组织召开法规项目领导小组暨工作专班会议,加强与省人大、省司法厅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修订过程中的问题,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说明、立法参阅件等,报省政府转省司法厅审修,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条例》(修订草案)重点突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重要论述,特别是有关全民健身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关于全民健身工作决策部署,紧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修订进程,力求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各项政策研究透彻,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把人民群众对全民健身的需求保障到位,为科学、精准、务实修订《条例》创造条件。

(二)坚持问题导向为原则。《条例》(修订草案)核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湖北全民健身事业发展高质量发展。针对《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适用范围不广、管理职责不清、监管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在适用范围上,进一步加强了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保障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等内容;在管理职责上,从全民健身实践出发,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从监管力度上,灵活运用第三方监督等措施,注重统筹安全和发展。

(三)坚持改革创新为引领。《条例》(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提高修订后条例内容的含金量,增强实操性和针对性。深入分析全民健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问题,按照补短板、强弱项的思路,统筹破解《条例》修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难题。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措施举措,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四)坚持新发展理念为导向。当今,我国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新技术不断涌现和广泛应用下,我国的体育健身需求已从“保基本”向“多元化”转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高质量发展过渡,全民健身在新业态、新模式下实现了与健康卫生、文化旅游、康养等多元融合发展,在这些新趋势、新变化中必然带来新问题、新要求,因此,在修订中我们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导向,着力构建满足新发展需求的全民健身发展环境。

(五)坚持破解全民健身难题为目标。首先破解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问题,重点解决用地问题,提前做好规划问题,灵活处理产权问题;其次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做到财政预算三纳入,彩票公益金专款专用,大力倡导社会力量捐赠;再次厘清职责管理问题,理顺政府、部门、学校、社会组织、设施管理单位等职责,以职定责,职责相当;最后加强体育执法,建立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地方委托综合执法试点,完善体育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机制。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章节分别为总则、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删除了原条例中的全民健身计划章节,将全民健身设施由原来第四章调整到修订草案的第二章。

(一)关于全民健身设施。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并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全民健身设施,方便公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第十三条)。三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应当将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四是明确了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季节性因素、体育比赛、设施维护、疫情防控、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外,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五是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有成本消耗、需要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收取费用(第二十条)。

(二)关于全民健身活动。首先,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开展全民健身主题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第二十六条)。其次,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规定省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运动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定期举办运动会,在传统节日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文化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承办社区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带动居家健身。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七条)。第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理和推广具有湖北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提高民族传统体育质量,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第三十条)。第四,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体育指导标准和规范,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保障,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地条件、救助人员、设施器材等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一是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机制,向公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第三十五条)。二是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开赛事活动、场地设施、体育组织等信息,提供全民健身咨询指导服务。(第三十六条)。三是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为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提供指导服务(第三十九条)。四是参考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将体育行政执法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或者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行使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第四十二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