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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地方立法促进公平正义的实践探索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6-20 14:57   [收藏] [打印] [关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地方立法,新时代法律制度促进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和核心价值追求。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体现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为新时代社会公平正义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一)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内心期待,也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就是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法治价值追求。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以追求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三)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让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着力培育法律思维、法治习惯,使全社会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让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

为民立法,恩施州地方立法促进公平正义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按照“问题导向、有限目标、地方特色、务实管用”工作思路,协调行使好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坚持为民立法,为地方立法促进公平正义作了一些积极的实践探索。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近几年来,州委始终做到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每年都听取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有关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中的重要问题,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由常委会党组研究报请州委决定后组织实施,通过审查批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法规草案表决稿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同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把完成州委交付的立法任务、贯彻州委决策部署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

(二)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充分贯彻和体现了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建立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形成提高立法质量的整体合力。

一是正确对待主导作用。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坚持主导作用不仅仅是权力,更多的是责任和担当;不是擅作主张,而是在党委领导下立法;不是简单的牵头参与,而是在立法各环节发挥实质性的统筹安排、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等作用。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以来,恩施州据此同时具有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这“两个立法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完善立法相关制度,制定了《州立法条例》《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湖北民族大学共同建立了“恩施州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设立了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在恩施州的立法程序规定等制度中,突出人大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规案起草、立法调研论证、法规审议把关、立法评估清理的主导作用,注重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是协调政府落实协同责任。每年制定年度立法工作总体方案,明确政府的协同责任,支持政府依法行使法规提案权,实行人大和政府领导立法起草工作“双组长制”。坚持提前介入政府的立法起草工作,发挥主导作用但不包办代替。

四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就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实践。恩施州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立法为民的目标导向、坚持依靠人民的过程导向,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公布法规草案、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吸纳基层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重要作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合作,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集中开展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每部法规都开展了2次以上的专家论证评估。

(三)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现实问题

一是注重原创性开展先行立法。2014年《州行政执法条例》是全国市州级首部规范地方综合性行政执法工作的条例。2015年《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特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条例。2016年《州山体保护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条例。2017年《州硒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在全国率先为微量元素“硒”立法。

二是立足民族区域自治践行变通立法。如2002年《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将农作物品种审定权下放到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使品种审定权下放;2014年《州法律援助条例》与国务院、省条例相比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结合恩施实际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

三是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协调立法。近几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良善之法、管用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规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州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保护条例》《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遵循《民法典》原则和精神,调整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

四是探索开展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面对跨越湖北、湖南、贵州、重庆四省市的酉水河监管治理难题,由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与湘西州人大常委会牵头发起,探索以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制定了《酉水河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市州级地方人大协同处理区域公共事务的一次有益尝试,为全国协同立法工作提供了一定经验。恩施州“跨省区域协同立法保护酉水河”入选2021全省人大系统“十大创新工作”之一。

五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规范备案审查。州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近五年来,州人大常委会共审查县市人大常委会、州“一府一委两院”等规范性文件63件,纠正12件;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优化营商环境、计划合法性生育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4次,提出处理意见21件次。

六是有效促进各级法规实施。组织开展《州农村公路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督促进一步完善建管养机制,提升全州农村公路的综合服务能力。开展《州山体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促成州政府出台《山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州、县、乡、村、宗地五级山长制管理体系,确保《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法定图则》中每宗山体都有管护责任人。开展《州酉水河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促进规划编制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区域协调保护机制不畅、污染源头管控有待加强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开展《州山体保护条例》《州酉水河保护条例》《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全面掌握了三部条例的实施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先后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牧法》以及《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等90余部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有力促进了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在全州的有效实施。

自1983年建州以来,恩施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19部、地方性法规4部,修订条例6部、废止3部,现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1部、单行条例1部,全州现行有效的法规共21部,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良法善治,新时代法治建设促进公平正义的思考建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时代法治建设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做到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法治工作全过程,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政治优势。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就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根本要求。必须坚持“依宪立法”“依法立法”,保证法律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保证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相互衔接、和谐统一。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地方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

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必须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各环节各方面,使地方立法成为践行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修法步伐,尽快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良法体系,努力使每一项立法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利益,得到人民拥护。特别是要紧紧围绕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切实加强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保、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抓紧制定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通过法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体现立法效率。立法机关应以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发展涉及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适当赋予地方灵活的立法权,及时制定和修改反映党和国家发展需求、人民群众关切的法律,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二是充分反映民意。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路径和渠道,立法过程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法律规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三是依法立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法活动,以宪法规定为立法准则,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保证立法活动的合法性,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三)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坚持不断创新人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方式方法,坚持立法与法规实施并重,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三入”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恩施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谭刚平 谭艳军 朱宇)

责任编辑: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