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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7-29 11: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2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胡玖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根据省人大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现将《条例》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和落到实处。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大系统性部署,对着重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新部署,需要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全面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法治基础。

二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重要举措。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必须对《条例》进行修改,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内容一致。

三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围绕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省委、省政府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十堰“6·13”重大燃气管道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暴露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依然面临较多严峻问题,亟需结合我省实际,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修订过程及基本思路

(一)修订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的项目起草领导小组,组建了由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省司法厅、省应急厅负责人和相关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参加的起草工作专班。我厅党委将《条例》修订纳入全厅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制定修订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参阅资料,先后赴荆州、宜昌、襄阳等地进行调研,召集有关企业及行业协会进行座谈;在省厅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条例》修订意见建议,并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17个市州安委会、54个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对《条例》实施近五年来的情况进行评估;会同省人大社会委、省司法厅赴郧西等两地四县区开展蹲点式调研,与企业、乡镇面对面沟通交流,听取立法意见建议。4月12日,厅党委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例(送审稿)》,经修改完善后,于4月13日报送省人民政府。

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省司法厅严格审核把关,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等形式,两次征集17个市州政府,14个市州司法局、应急管理局以及38个省政府部门、7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意见建议;同时,坚持开门立法,在省司法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并邀请法学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在多次审查修改、会议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社会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始终对修订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和精心指导。省人大常委会王玲副主任、梁伟年副主任等领导同志亲自带队组织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张忠凯主任委员带队赴宜昌、荆州等地就《条例》修订开展专门调研,对《条例》修订给予了有力指导。

(二)基本思路。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一是“一致性”。修订草案中,凡是与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有抵触的内容,予以删除或者修改。二是“不重复”。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修订草案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三是“可操作”。对上位法比较原则的规定内容,修订草案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参考国家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进行必要的细化和完善。四是“有特色”。将我省近年来促进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成熟做法,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

三、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六章、七十八条,保留了原条例的框架体例。主要包括总则(第1-1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11-47条,包括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48-59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60-68条)、法律责任(第69-77条)、附则(第7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三个必须”要求,强化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二是突出各级安委会统筹协调、整体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的作用,规定由安委会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依法编制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三是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明确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四是加强新兴行业领域监管,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以及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游乐设施项目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修改。二是完善企业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直接责任。三是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总监的职责,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四是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确保中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五是完善企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保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一是完善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二是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规定,即饮用水水源地、人员聚集区等安全范围内,不得核准建设尾矿库;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三是完善化工园区的建设及安全管理,规定化工园区设立前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四是完善天燃气使用管理的规定,即餐饮及教育、医疗、建筑、化工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五是明确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经营性自建房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及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升防范事故隐患能力

一是完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规定,即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二是完善有关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的规定,即省政府可以决定将县级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能力承担简易执法事项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四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重点对应当投保安责险的高危企业及保险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五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了工会监督管理职责、企业对从业人员人文关怀等规定;完善了建设工程承包转包、物业企业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规定。

以上说明并《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