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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2-09-30 11:0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2年9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庄光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省条例》或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于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进行了修订。加强燃气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省条例》修订施行十多年来,为规范我省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使用安全、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安全使用保障措施不足、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近年来省内外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发生的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深刻,亟须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坚决守住构建新发展格局安全底线的部署要求,对标2016年修订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必要对《省条例》进行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18年至2020年,我厅组织了《省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草拟、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各地燃气主管部门意见等工作。2021年,省人大将《省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调研项目,我厅结合当年颁布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住建部关于燃气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新修订的燃气条例,组织召开了燃气行业专家座谈会,对《省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省条例》(修订草案)初稿。2022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省条例》修订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我厅按照省人大立法工作方案明确的步骤和要求,进一步组织开展立法项目调研、草案起草、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形成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2年8月,我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立法审修期间,省司法厅会同省住建厅实地调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服务、瓶装燃气供应站(灌装站)安全运行等情况;书面征求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部分省直部门以及地方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省人大城环委全程进行指导。根据省政府领导安排,9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召集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9月19日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本次对《省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原条例为8章46条,修订草案为8章57条,其中修改45条,新增17条,修改幅度超过90%。

(一)关于草案的修订原则。一是维护法治统一。对《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确保与上位法有序衔接、协调一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吸取“6·13”重大燃气爆炸等安全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日常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排查等内容。三是总结有效经验。细化燃气设施规划建设要求,突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供气责任,强化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义务,推进全覆盖、全链条管理。

(二)关于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一是压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草案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规定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草案第五条)。三是突出供用气双方安全责任(草案第六条)。

(三)关于完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服务规范,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一是细化燃气经营许可,明确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经营企业许可程序、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规范(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二是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服务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根据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不同特点,对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要求(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强化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义务,夯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保障责任。一是明确燃气用户履行安全用气义务、经营企业安全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草案第二十六条)。二是细化燃气使用禁止性行为(草案第二十七条)。三是完善管道燃气改装要求(草案第二十八条)。四是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燃气设施维护、维修等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二十九条)。五是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完整性管理制度(草案第三十条)。

(五)关于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措施,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一是推广使用安全保护装置。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草案第三十八条)。二是完善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草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三是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规范(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四是推动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草案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由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为避免重复,草案主要对新增的擅自建设瓶组气化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经营服务一般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以及实施燃气使用禁止性行为等设定了法律责任(草案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以上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