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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11月1日起施行——以立法推动人大“四个机关”建设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2-10-01 09:18   [收藏] [打印] [关闭]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3条,以全面规范和保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为主线,从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自身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打造忠诚担当政治机关——

强调党对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导

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是政治机关,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

《条例》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专门委员会建设和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要求,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政治建设,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打造依法履职权力机关——

畅通人民行使权力的渠道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条例》对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明确专门委员会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规定专门委员会依法具体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同时,《条例》还将人民行使权力的渠道具体化。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公民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等履行职责保证人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等等。

打造务实尽责工作机关——

细化专门委员会各项职责

《条例》从组织机构、工作职能、议事规则等三个方面,对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依据,使人大工作科学性、程序性、规范性更强。

在组织机构上,《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十人,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委员,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

在工作职能上,《条例》将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的职能具体化;强化监督,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增加了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指导和支持本委员会相关领域、行业专业代表小组开展工作等工作职能。

在议事规则上,《条例》对我省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践中需要规范的议事方式、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等事项进一步明确。

建设为民服务代表机关——

明确机制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人大工作主体、优势、活力在代表。专门委员会是联系、服务代表的重要部门,应组织、依靠代表充分发挥“专”的作用。

对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同时,《条例》建立健全了专门委员会工作机制,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指导和支持本委员会相关领域、行业专业代表小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等。此外,《条例》还对支持和保障专门委员会增强履职服务能力作出规定。

分组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对照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对我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利于全面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