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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行区”建设中做好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1-16 19:48   [收藏] [打印] [关闭]

万 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2018年以来,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2022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第一个五年的实践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为更好服务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战略目标、做好新时代我省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践遵循。

一、深刻认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作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形成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实践成果。深刻认识这一决策部署的理论和实践内涵,对于湖北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一)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所处的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是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保障新时代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优势所在、职责所在,是回应时势变化、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一项重大成果。正确、有效、依法监督国有资产高效管理、合理使用、科学分配,保障湖北国有经济不断巩固发展,有利于在“先行区”建设中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应对风险挑战的强大物质底气。

(二)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是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价值要求。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具体、现实体现,是维护和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有效途径。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原则贯通国有资产治理各环节,有利于在“先行区”建设中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国有经济体量小、管理方式单一、收益分配大一统,人民共同创造、管理国有资产,也共同享有。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国有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经济效益有待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等问题;加上国有经济发展不平衡、分配制度不完善,部分群体对国有经济红利的获得感不强等,迫切需要加强外部监督。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由工作监督向法定化、制度化、常态化监督职能拓展,着力推动政府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在“先行区”建设中提升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围绕“先行区”建设认真做好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2021年以来,湖北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围绕“明责、强基、改革”主题加速推进,完成了从制度落地到深化固化,从分类推进到基本实现全口径、全覆盖监督,从单一听报告到监督经常化、信息化的转变。未来五年,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要紧紧围绕“先行区”建设蓝图,在进一步做好分类监督基础上,更加注重监督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

(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2021年以来,省委高位推进省属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着力解决长期困扰省属企业的“管理行政化、规模碎片化、业务同质化”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不大不强不优仍然是现阶段的突出“短板”。国有企业的总体规模和效益在全国位次不高,国有资本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投入布局不足,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等,与湖北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不相称、与建设“先行区”战略目标对国有企业的要求不相称。对此,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要立足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加强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监管、考核、预算管理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推动政府围绕建设“三高地、两基地”、交通强国示范区和文化强省等战略目标,强化整体高效的国有资产治理格局,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在“先行区”建设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二)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我省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规模总体偏小、实力不强,聚焦主责主业不够,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发挥不充分,风险防控能力有待增强。对此,既要围绕金融企业作为企业的共性要求开展监督,更要注重其特殊性,聚焦稳增长和防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加强对国有金融企业落实金融政策情况的监督,推动守牢服务实体经济本位,加力支农惠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运作、安全回报情况的监督,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聚焦重点,强化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对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守牢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长期以来,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存在盘活力度不够、管理分散、低效运转等问题。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推动省政府深入开展省级国有资产摸底工作,进一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家底,理顺管理机制,首次将教育、医疗等重要行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报告范围。下一步,要重点围绕预算资金与国有资产的转化流动,加强对科技创新和城乡教育、医疗、养老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推动高水平建设湖北实验室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对省级党政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情况监督,推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加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湖北是生态大省,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202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下一步,要持续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总量、结构和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推进按价值量和实物量反映自然资源资产,夯实监督基础。加强对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建立适应区域发展布局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机制。围绕守住流域安全底线,加强流域综合治理情况监督,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围绕守住生态和粮食安全底线,加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情况监督,推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三、切实推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落实落细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今后五年,我们要坚持统筹谋划、长短结合,系统协同、重点突破,着力推进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对标对表省委明确的目标任务、路径方法,推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在我省巩固深化、提质增效。

(一)准确把握监督定位。准确把握政治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服务“先行区”建设中创造性开展工作。准确把握法律定位,加强对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权力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在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基础上,监督政府国资管理情况和效果,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二)正确把握监督原则。坚持“三个有机统一”,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落实到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解决人民所思所盼所愿的问题。贯彻“四全监督理念”,打造“全口径、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体系,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各个方面纳入监督范围、形成监督闭环。落实“三个监督要求”,围绕“国之大者”“省之要事”,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正确、有效、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三)推进落实重点任务。督促政府加强各类国有资产“一盘棋”监管,建立责任明确、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计划性,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完整的国有资产报表体系;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高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服务“先行区”建设目标,科学编制五年监督规划、年度监督计划,发挥规划计划的导向性、支撑性作用。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评价,深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相衔接,放大监督效能。

(四)推动形成监督合力。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以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为基本方式,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必要时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加强与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横向协同,加强与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上下联动,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统计等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建立完善代表有序参与的平台载体,建立健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文发表于2022年第12期《政策》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