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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4-28 15:43   [收藏] [打印] [关闭]

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推动先行区建设

围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统筹衔接湖北省“十四五”规划目标,加强对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数字经济发展、装备制造业发展、科技创新、乡村产业振兴、“三高地、两基地”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开展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结合2022年度科技创新专题询问开展跟踪监督。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拟印发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旅游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对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厅、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负责,有关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推动提升预决算和国资管理绩效

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深化预决算绩效监督、国资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报告拟分别安排在5月份、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省级财政决算(含2023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含部门),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七)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开展民生保障工作监督,促进共同富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校园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健康湖北、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兜牢民生底线等开展监督,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跟踪监督。《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推进美丽湖北建设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目标落实、长江大保护、磷石膏污染防治、矿山管理和修复、湿地保护、城市更新等开展监督,依法推动环境治理,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流域安全底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全省城市更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矿山管理和修复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社会治理监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加强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围绕环境资源审判、未成年人检察、监狱法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国家安全工作、宗教事务管理等开展监督,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守住社会稳定底线,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

(一)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3年上半年工作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23年上半年工作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八)围绕监察机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以前完成。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加强对新制定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对11件新制定或修改且实施满1年或满3年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由法规实施主要职能部门提交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常委会会议监督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由“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方面提出相关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主任会议。

组织实施好2023年监督工作,一要实行正确监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二要实行依法监督。以宪法为遵循、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权。三要实行有效监督。立足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完善监督形式,优化监督流程,延伸监督链条,打造监督闭环,强化监督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23年度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