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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5-25 18: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 顾厚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现将《实施办法》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实施办法》于1996年11月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省烟草专卖市场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上予以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健全我省烟草市场依法治理体系。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烟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为做好新形势下烟草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完善烟草专卖专营体制,构建适度竞争新机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烟草工作,坚持把烟草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来抓。

二是促进我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烟草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涉及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复烤和卷烟生产、批发、零售以及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电子烟代加工、批发、零售,是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稳定就业的重要渠道,也是农民增收致富、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为充分发挥烟草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将我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

三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相继修改。2021年1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陆续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文件,把电子烟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

四是解决当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难题的需要。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面临的市场环境更加严峻复杂,假烟走私烟反弹压力持续加大,涉烟新产品、新平台、新渠道等层出不穷,市场监管在配套措施、方法手段、能力水平等方面需要优化提升。

二、修订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 《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工作专班。我局党组将《实施办法》修订纳入全局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制定修订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参阅资料。3月1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送审稿)》,3月2日报送省政府。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司法厅严格审核把关,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的意见建议;在省司法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并邀请法学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同时,省司法厅会同我局赴宜昌市开展立法调研。在多次审查修改、会议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5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始终对《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和精心指导。省人大常委会马国强副主任亲自带队赴恩施州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刘芳震主任委员带队赴四川省、重庆市开展立法调研,对《实施办法》修订给予了有力指导。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保持了原《实施办法》的体例结构,共6章4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与上位法保持衔接的措施。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实施办法》调整对象。二是为更好地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条款,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免受烟草制品侵害。三是按照国家、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规定,将信用管理制度写入《实施办法》。四是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要求。

(二)关于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一是加强卷烟品牌保护。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增加“加强烟草制品品牌保护,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的规定。二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增加“建立优质生态烟田保护制度”的规定,夯实我省烟叶产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的措施。一是固化我省烟草专卖市场监管行之有效的经验,明确政府领导、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机制。二是提高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增加对持证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其涉案的烟草制品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购的措施。三是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向未成年人售烟”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并《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