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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5-25 18:3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湖北省司法厅厅长 龚举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23 年立法计划项目。根据省人大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的宗旨,拓展了职责范围,健全了监督机制,规范了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强化了法律责任。现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于1996年9月公布施行,其部分规定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便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持一致。

近年来,我省红十字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综合工作处于全国第一方阵。同时,红十字事业也面临着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二、起草审修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项目安排,省红十字会及时起草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3年2月21日,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审修。审修期间,省司法厅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在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武汉、咸宁等地进行调研,组织有关专家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经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司法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省政府。5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同意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三十二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会的性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的规定,明确我省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第三条)。

(二)关于红十字会组织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依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求,以及红十字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各级红十字会,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办公条件;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内部权力运行与制度制约机制。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关于基层组织的设置和职责表述,规定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红十字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关于开展“三救”“三献”的职责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三救”“三献”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即红十字会应建立人道救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者招募、资料库管理、捐献服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第十条)。

(四)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府保障措施。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慈善条例》关于将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发展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 号)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等工作要求,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配合和必要保障。一是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支持建立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等;二是相关部门和铁路、民航企业等单位为转运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提供快捷通道;三是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等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对红十字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关于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管理要求和对捐赠工作的管理规定等,明确了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处分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规定红十字会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使用捐赠资金采购人道物资的规范和监督(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六)关于红十字志愿服务和无偿捐献者的激励优待措施。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关于“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精神,要求各级红十字会为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的捐献者免费开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条例》关于表彰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以上说明并《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