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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7-27 17:3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7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水利厅厅长  廖志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治水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党的二十大指出,要“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构建国家水网,建设现代化高质量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我省位于国家水网核心区,是长江大保护主战场和长江洪水主通道,是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在全国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和长江防洪保安大局中肩负着重大使命。水利工程是兴水利除水害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出台《条例》,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是我省服务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先行区建设的重要保障。我省是水利大省,治荆楚必先治水。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全省现有5级以上堤防1.7万多公里、各类水库6928座(含三峡、丹江口、葛洲坝、陆水、隔河岩、高坝洲、水布垭)、分蓄洪区48个、泵站4.8万多处、涵闸2.2万座、万亩以上灌区533处,江河干堤长度、大型水库座数、大型排灌泵站装机容量、分蓄洪区数量和容积均居全国首位,国之重器三峡、丹江口水利枢纽也位于湖北。随着“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数量、规模还将大量增加。量大面广的水利工程对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支撑、公共服务功能和作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制定出台《条例》,在法治轨道上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对于水利支撑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意义重大。

三是解决水利工程管理面临困难和问题、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整体效能的重要支撑。通过全面深入的调研,发现目前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仍然面临一些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有的建管衔接不严密,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留下工程管理运行隐患;有的确权未落实落地,给工程管理保护工作带来影响;有的运维机制不健全,管养分离推行缓慢;有的保障不到位,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不能适应工程管理正常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出台《条例》,对于破解水利工程管理面临的亟需解决的体制机制性难题,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整体效能十分必要。

四是健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体系、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重要要求。截止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涵盖各类水利工程管理的综合性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在有关章节条款对相关水利工程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只是对单个类别水利工程管理作出了规定,水利工程管理法规制度总体上存在零散化、不系统、不全面状况,适应新时代我省治水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涵盖我省各类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报废等)、全要素管理(管理体制、主体、职责、产权、资金、人才、技术等)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据了解,全国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制定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专门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省水利厅成立《条例》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在深入市、县调查研究和全面梳理借鉴兄弟省市水利工程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2022年8月、9月,先后召开《条例》立法讨论会、专家论证会,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2月向长江委、三峡集团公司、18个省直有关部门、17个市州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3年2月,组织修改形成提交厅党组会审议的《条例(送审稿)》,并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3月3日,省水利厅党组会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3月15日,省水利厅正式向省政府呈报审议《条例(送审稿)》的请示。

2023年5月18日,《条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及立法专班召开会议。近段时间,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就《条例》立法率领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先后赴天津市、北京市和省内孝感、咸宁、宜昌、恩施、荆州、荆门、十堰、襄阳等地进行调研。省司法厅会同省水利厅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省政协、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和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水利、法律等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3年7月4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对《草案》进行研究。7月1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与我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序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创新,突出湖北特色,并借鉴了外省经验。

《草案》共7章43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健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跨部门水利工程协同联动机制,推动构建国家水网,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并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厘清相关部门职责。第四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管理有关工作。针对我省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分别直接管理的实际,第八条明确了相关职责,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是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者及其职责。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者的确定和职责。

(二)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运行管理,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的措施。

一是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产权确定、功能变更、定期评估、档案管理等要求。

二是严格工程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对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确权、第三方施工监管、堤顶和坝顶公路养护、安全鉴定及降等和报废、防洪安全等作出规定。

三是规范工程运行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和要求、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以及防汛、供水、应急、生态调度和节约用水、经营活动等作出规定。

(三)关于加强保障和监督。

一方面,在总则中对应用先进技术、鼓励社会投入、支持公众参与等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在罚则中对损坏标识标牌、违反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禁止行为、不执行调度指挥、国家机关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比如:针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问题,在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管理体制中进行了明确;针对“建管衔接不严密”问题,作出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要求编制水利工程规划”(第十二条)、“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制定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提出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者、经费来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等事项”(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当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第十九条)等规定;针对“确权未落实落地”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确权并颁发不动产权证”(第二十一条);针对“管养分离推行缓慢”问题,作出“加大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分离机制推行力度”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针对“保障不到位”问题,在相关条款中对水利工程管理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作出规定。

《草案》注重制度创新。比如,为了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设立了定期评估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定期评估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效益、环境影响、安全等级、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第十八条)完善了生态流量泄放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生态用水调度要求,但没有规定“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相应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此行为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