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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7-28 08:0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7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冯艳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根据省人大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现将《条例》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强调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第二次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提升科技人员激励水平、强化区域科技创新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目标,全面推进科技强省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激活创新要素,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现行《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9年修订,目前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湖北高质量推动科技进步工作、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的要求,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不一致,特别是在基础研究、监督管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规定明显滞后,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了由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共同参加的立法专班。省科技厅从2022年5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梳理参阅资料,深入企业、高校院所进行调研座谈,研究吸纳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省政协专项监督提出加强科技创新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科技强省建设进展及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条例(修订草案)》,召开2次科技战略专家咨询会,征求各市(州)科技局、以及省委组织部等23个省直单位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厅党组会研究,于2023年2月27日向省政府报送《条例(修订草案)》。

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查修改,多次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邀请法学专家进行立法论证,组织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邵新宇副省长进行专题研究。7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修订工作,提前介入给予精心指导。省人大常委会杨云彦副主任带领立法工作专班,先后赴江苏、安徽以及武汉、黄石等地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听取意见建议;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常与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研究修改《条例(修订草案)》,对提高立法质量给予了有力支持。

三、修订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11章、78条,在原有8章54条的基础上,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法规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理”三章,将“企业技术进步”章名修改为“企业科技创新”,注重将我省科技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宗旨和指导方针。一是强调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和“四个面向”的战略要求,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融合发展。二是明确建立健全高效、协同、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三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

(二)加强基础研究部署。一是要求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二是强调提高我省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三是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建立符合基础研究特点规律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学科建设。四是加强规划布局,统筹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三)突出科技支撑引领产业发展。一是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二是聚焦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事关全省经济和安全的重点领域,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等前沿领域,系统布局科技重大项目。三是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四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策激励和机制创新,强化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政府采购支持,鼓励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探索推行国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一是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优化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引导扶持制度。二是鼓励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三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考核、激励制度,引导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五)健全科研机构组织管理制度。一是依法赋予科研机构科研自主权,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可以向国内外招聘院(所)长。二是统筹推进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三是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六)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培育,创新引才方式方法,优化境外科技人才引进措施。二是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新创业,允许其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离岗从事创业活动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三是完善科技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四是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增加科技人员收入,加强青年科技人员、女性科技人员的培养与激励。

《条例(修订草案)》还突出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定位,提出建设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区域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和襄阳、宜昌省域科技创新中心的任务要求,规定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等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提高全省科技投入总体水平;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减轻科技人员负担;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以上说明并《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