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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加强流域综合治理 依法守护荆楚安澜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3-07-28 08:24   [收藏] [打印] [关闭]

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7章43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是落实省委流域综合治理与统筹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运用法治手段推进我省水利工程管理高质量发展,守护水安全底线的具体举措。

分组审议现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溪 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

《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跨部门水利工程协同联动机制,助推构建国家水网,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并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条例(草案)》厘清相关部门职责,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者及其职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管理有关工作。针对我省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分别直接管理的实际,《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关职责,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

《条例(草案)》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运行管理,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

在强化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明确了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产权确定、功能变更、定期评估、档案管理等要求。

在严格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对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确权、第三方施工监管、堤顶和坝顶公路养护、安全鉴定及降等和报废、防洪安全等作出规定。

在规范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和要求、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以及防汛、供水、应急、生态调度和节约用水、经营活动等作出规定。

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制度创新

《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突出问题导向,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建管衔接不严密”问题,《条例(草案)》作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要求编制水利工程规划”“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制定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提出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者、经费来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等事项”等规定。

同时,《条例(草案)》还注重制度创新,如为了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设立了定期评估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定期评估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效益、环境影响、安全等级、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制定该条例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助推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具体举措。有的委员建议,在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力度,为科学监控预警和防汛排涝抗旱提供技术支撑。有的委员建议,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具体到建设安全运行管理章节中,便于公众和社会参与水利工程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