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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7-29 08: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王绍玲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议案》交由湖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为做好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省人大农委制定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方案。4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晓鸣同志率省人大农委部分组成人员、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同志,赴襄阳市就办理该议案开展调研,并结合赴黄冈市“共同缔造”调研,实地察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网点,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基层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7月11日,省人大农委召开第三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意义重大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2022年底,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达到2472.1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716.2亿元。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既有利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盘活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让改革的红利惠及千家万户,又有利于巩固我省脱贫攻坚成果,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全局。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农村普遍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后,在理顺“村”“社”关系方面还未有效破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责定位,完善资产管理、财务核算、组织运行、发展扶持和部门监管机制,把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成为规范运行、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引领农民共同富裕、提升农村基层治理能力的作用。二是集体经济发展路径还有待拓宽。全省经营性资产50万元以上的村只占三分之一,可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达到100亩以上的村只占约40%,发展集体经济的基础仍较薄弱,办法不多、路子不宽、后劲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三是经营和监管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弱化,影响集体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落实效果。

三、加快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非常必要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1995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为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的《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一是现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比较分散。集体资产管理、集体经济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分属不同法规和政府规章,缺乏系统性。二是《条例》内容比较滞后。现行《条例》在组织基本特征、机构设置、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权属与经营活动等方面均存在诸多缺失和问题,难以继续作为规范集体资产管理、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三是固化改革成果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改革探索,我省在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将经验固化。

委员会认为,王绍玲等代表提出的议案案由、案据和内容要素齐全,立法理由充分。尽快修订完善《条例》,既必要、又可行。建议将《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3—2027年)项目,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后,将《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及时列入明年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