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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7-31 11:1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7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忠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3年制定施行,2003年第一次修订,2022年根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实施办法对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会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与新情况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予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工会工作指导思想,为推动新时代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有必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予以体现。

二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工会法作了第三次修正,修改内容包括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等方面,有必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细化、量化和补充上位法原则性规定。

三是推动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在省委、全总坚强领导和省政府及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履行工会基本职责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也面临着劳动用工方式趋于多元、劳动关系领域矛盾多发、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服务覆盖面不够等方面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同时从加强政治引领、扩展工作对象、丰富维权手段、完善服务内容等方面强化规范,为我省工会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团结引领广大职工为加快建设先行区贡献力量。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今年3月至4月,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刘雪荣同志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省人大社会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总工会和相关专家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起草修订草案初稿。5月,刘雪荣同志率调研组赴福建、江西就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考察学习,并结合考察学习情况,对修订草案稿进行修改。6月上旬,调研组赴襄阳、随州就修订草案稿征求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市总工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部分劳模工匠、产业工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等一线职工和基层工会组织的意见建议。6月中旬至7月上旬,立法工作专班书面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24个相关省直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及总工会的意见建议,刘雪荣同志多次召集立法工作专班会议,对修订草案稿进行集体研究修改。7月10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突出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二是坚持法制统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与劳动领域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三是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总结固化我省工会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体现湖北地方特色。四是保证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体结构框架增设章节,增强法律的层次和逻辑,主要内容保持基本稳定,确有必要的才做修改。

修订草案共6章,分别是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及附则,共46条,修改34条,增加8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将遵守和维护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定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强调工会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第五条)

(二)完善工会基本职责。一是坚持工会的基本职责定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强化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细化基本职责的实现方式,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参与民主管理,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三是完善工会在新形势下的教育和建设职能,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明确工会推进劳模、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四是落实中央新要求,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并明确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改革总体部署和相关考核体系。(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三)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一是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二是适应新时期工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明确应当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职工人数较多的社区、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主体范围。三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明确工会委员人选,专职工会主席的设立,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标准,保障非专职委员的履职时间。(第四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四)加强工会维权和服务职工的内容。一是加强工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监督。细化工会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监督规定,明确工会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二是加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加强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工会服务职工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关爱职工生产生活,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服务站点的建设,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服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此外,还对法律责任、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