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8-01 11:0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7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刘丰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根据省人大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现将《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要 “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奋斗目标,提出“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绿色建筑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发展注重品质和健康舒适的绿色建筑,打造美好人居环境,能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十二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持续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0%以上。截至2022年底,共有969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总建筑面积约1.13亿平方米。同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还存在政策约束性不强、执行力不足、监管缺少强有力手段等问题。目前,全国共有14个省(区、市)出台了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武汉市先行探索于2022年出台了《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有效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努力实现国家《“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我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提出的“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的工作目标,有必要制定出台《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二、立法过程

根据法规项目起草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省住建厅、省司法厅全程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立法调研、论证评估。4月16日,省住建厅向省政府提交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审修期间,在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省司法厅会同省住建厅全面梳理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研究借鉴外省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的意见,邀请相关法学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7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7月22日,省政府组织省司法厅等有关省直部门再次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完善后正式提出议案。

三、《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7章40条,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组织领导等内容,其余6章明确了基本规定、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促进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绿色建筑规划要求。《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二)绿色建筑底线控制与星级要求。《草案》明确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农村新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三)绿色建筑建设、运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要求。《草案》重点强调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当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四)绿色建筑发展扶持激励政策。《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绿色建筑;应当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对于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容积率核算、金融、节能、工程项目评优等优惠政策支持。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