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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09-27 14: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万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中国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平安建设领域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也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作出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有必要出台《条例》。

(二)制定《条例》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湖北的需要。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综治条例》),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在重大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平安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平安建设工作也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协同不够顺畅等问题。2018年,中央和国家机构改革,承担平安建设重要职责任务的综治委(办)撤销,《综治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平安湖北建设的需要。制定《条例》,将平安湖北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以法治手段解决平安湖北建设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平安湖北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制定《条例》是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先行区建设的需要。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战略目标,对创建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省维护政治安全进入承压期、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凸显期、网络安全风险进入多发期,更加凸显平安建设的重要地位。制定《条例》,压实平安建设各方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对于营造良好政治社会环境,以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安靖的新安全格局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先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地方立法工作,成立了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肖菊华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鸣为“双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关同志组成了工作专班。条例起草过程中,肖菊华同志多次深入基层调研,主持召开省委平安湖北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刘晓鸣同志带队赴广东、浙江、深圳等地学习调研。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多次开展调研,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反复讨论修改,经省委政法委委务会集体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考虑到平安建设涉及政府及多个部门,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建议在提出立法议案前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根据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州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9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后,省委政法委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7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起草的总体考虑

《条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新时代平安建设的规律和特点,紧密结合湖北的实际情况,注重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巩固深化平安湖北建设成果。在起草过程中,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重点把握: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第一位,同时,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平安建设的新理念新部署新要求,准确把握平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切实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条例(草案)》突出人民参与、人民主体作用,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重点部位公共安全风险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执行难、特殊群体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突出平安建设重点任务。《条例(草案)》既坚持“大平安建设”理念,又聚焦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全、防范化解矛盾风险等重点任务,不求面面俱到,对有政策文件要求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平安建设基本内容的予以详写;对其他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需要作出一般性规定,体现体例完备与突出重点兼顾。

四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条例(草案)》对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职责、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社区治理体系、奖惩考评体系等,作出具体规定,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治理体系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建设工作格局。

五是注重体现湖北特色。在总结固化我省好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平安湖北建设实际,突出共同缔造理念,将服务保障流域综合治理、维护流域安全,执行难综合治理机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联系点制度等内容纳入条文规定,充分体现湖北特色。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主管机关职责、综治中心建设职责、平安建设责任制等内容。

(二)第二至四章聚焦平安建设主责主业,分别对风险防范职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及流域综合治理、常态化扫黑除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社会心理服务与危机干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金融风险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新业态监管、大型群众性活动治理、智能化治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第五章突出社会参与,对网格化管理、村(居)民自治、小区治理、社会组织服务、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志愿服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四)第六章对平安建设工作监督、群众安全感测评、考核和结果运用、表扬激励、督促整改、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五)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明确《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