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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10-17 10:0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财政厅厅长   周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修订《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重要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2021年4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正式实施,对新时期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

对照国务院条例,我省条例因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待通过修订来落实细化或者调整规范。此外,近年来我省初步构建起涵盖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立法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后,省财政厅高度重视,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和省司法厅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及具体工作步骤等。全面梳理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对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起草我省条例修改稿。初稿完成后,先后组织召开立法项目领导小组会、工作专班会、评估论证会等。书面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建议,赴襄阳市、随州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不断修改完善条例文本,并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论证评估。5月25日,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交条例送审稿和相关材料。按照立法程序,省司法厅开展条例审查修改工作,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3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条例的主要思路: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党对《条例(草案)》修订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三是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支撑。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置八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基本定位与监管体制。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同时确定了本条例的相关概念内涵(第一条至第二条);二是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全方位构建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监管体制(第三条至第七条);三是规定委托管理机制,配合行政监管、激发效能(第八条)。

(二)构建资产全链条管理制度。

关于资产配置,确定资产配置的总体性原则及配置方式,推动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关于资产使用,明确资产使用用途,并对出租出借、捐赠等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关于资产处置,一是规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要求和可处置资产的范围,对权属关系不明确等情形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作出安排(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二是规定了包括科学成果在内的一系列无形资产的处置(第十八条);三是规定了电子废弃物及涉密资产的处置(第十九条)。

(三)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的协同。

关于预算管理,一是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明确预算调整的程序事项,并明确资产收入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二是明确了资产决算的事项与要求(第二十二条);三是构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对绩效评价的原则、职权主体、内容等事项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

关于基础管理,一是规范资产会计核算,明确资产盘点、建立设置资产台账等要求(第二十四条);二是规定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财务决算与资产价值确认要求(第二十五条);三是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明确了对相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四是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应当清查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五是规定了资产纠纷处理和信息化管理等事项(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

(四)建立健全资产报告与监督机制。

关于资产报告机制,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明确报告内容、编制方式与报送程序等事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关于监督机制,分别明确了人大监督、层级监督与行业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维度监督方式,及相应的监督内容与程序要求,并作出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五)强化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

对于前述各章中涉及的禁止性规定,集中、专门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最后,“附则”一章对《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作出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将乡镇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人大监督范围。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细化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规定。明确基建项目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具体流程及时间要求,对已使用未转固工程入账作出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三)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置作出规定。针对光盘、硬盘等电子废弃物逐渐增多的问题,专设一条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置作出规定。

(四)修改条例名称。经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为保持与上位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的一致性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省司法厅审修阶段,将条例名称更改为《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