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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 完善毒品治理体系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3-10-17 15:44   [收藏] [打印] [关闭]

进入新时代,我国不断加大禁毒工作力度,以彻底遏制毒品蔓延趋势。

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毒品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加强源头管控

眼神迷离、动作迟缓,有的晕倒在马路上、有的手在抖……这是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的“上头”表现。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毒品问题出现新情况新动向,依托咪酯等替代物质滥用,使禁毒工作面临新挑战。

《决定》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尚未列入国家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一氧化二氮(笑气)、溴胺酮等物质加强源头管控。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制度。

依法惩治犯罪

破获部省督目标案件54起、破获千克以上毒品案件43起、打掉制贩毒团伙542个、抓获公安部涉毒“钉子”逃犯6名,毒品案件重刑率达17.04%……这是湖北2022年禁毒工作取得的战果。

《决定》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坚持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建立健全协作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各类毒品犯罪。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邮政、寄递物流等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洗浴、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本场所禁毒防毒措施,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毒违法犯罪,提供与案件办理相关的数据、信息、资料。

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互联网和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涉毒风险的管控,加强对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助力回归社会

吸毒人员戒治难、回归社会难,是禁毒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基层社会治理的痼疾。

《决定》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湖北省禁毒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该省禁毒部门统筹各职能部门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支持“平安关爱”行动,2022年帮扶救助吸毒人员8245人,推荐安置就业1625人,全省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达18.2万余人。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禁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决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工作机制,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保障机制,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建立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教育宣传等一体化管控帮扶机制,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是禁毒工作的“老大难”,许多人谈之色变。

《决定》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病残吸毒人员较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医院,或者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收戒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收戒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专门医院、专门区域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场所安全和戒毒人员管理。

《决定》同时强调,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