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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将二审 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湖北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3-11-30 08:45   [收藏] [打印] [关闭]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获悉,《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将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省在重大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记者梳理发现,草案二审稿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重点围绕强化基层基础、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化解、重点治理和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修改,进一步提升平安湖北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强化基层基础

9月26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要强化基层基础,在建机制、打基础、明责任方面进一步细化。

为此,草案二审稿总结实践经验,对平安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了调整充实,具体包括: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综合治理机制,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责任,细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参与平安建设的责任,明确其他组织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的义务。

草案二审稿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治理资源、平台和服务向基层下沉,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调处化解机制。

防范化解纠纷

推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是平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草案二审稿回应委员、地方和基层意见,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强化源头治理的制度措施。

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矛盾风险协同防控和闭环管控机制,完善重大矛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源头预防、定期排查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防控工作体系,组织相关部门研判重大矛盾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健全重大矛盾风险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精准预警、高效处置社会风险。

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矛盾风险隐患排查,强化矛盾风险研判,及时报告和发布矛盾风险预警信息,提高预测预警预报能力。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打防管控建、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排查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加强人流物流密集场所的风险防控,及时预防化解社会治安风险。

人流物流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草案二审稿明确,信访部门应当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和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分析研究信访情况,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建立健全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和领导干部下访、基层接访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推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强化重点治理

重点治理和社会参与是此次草案二审稿着重修改的内容。

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要强化政府在重点治理方面的责任。草案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制度,预防化解流域综合治理矛盾风险,促进流域综合治理一体化发展,保障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此外,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等措施,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防控制等社会关注问题,草案二审稿明确,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诈骗宣传、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违法信息拦截、预警劝阻、协调处置、案件移送等机制,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等主体应当规范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风险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相关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和防范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草案二审稿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规范网格工作事项,整合网格资源,提升网格治理效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