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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种子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3-12-04 14:4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3年11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蒋星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种业工作,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前期深入调研基础上,确定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改为《湖北省种子条例》,努力为种业振兴提供坚实立法保障。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工作决策部署,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有效实施的需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里;必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用中国种保障中国粮食安全”。2021年7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标志着我国种业发展正式进入种业振兴新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更加彰显了中央对推进种业发展的坚定决心。制定《条例》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发展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落实中央种业振兴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贯彻落实种子法,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体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22年来,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目前已有1部法律、4部行政法规和40多部部门规章。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29个省已出台种子法实施办法或种子管理条例,其中21个省(区、市)已经两次或两次以上修订(正)。制定《条例》,有利于全面落实2022年新修正的种子法精神,明确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构建更科学、更适用的种业规范。

三是解决湖北种业面临困难,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2001年施行,在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培育种子生产经营多元主体、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该实施办法基本上没有大修过,特别是种子法多次修订(正)后,我省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与当前种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亟需做出修改完善。制定《条例》,有利于解决我省种业面临的困难,提升种业综合实力。

二、起草过程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制定《湖北省种子条例》,是我省自2001年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2023年度立法项目推进会,成立了由省人大领导和省政府领导共同牵头的双组长制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了各厅、局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项目工作专班。在6月9日立法领导小组会议上,通过了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改为《湖北省种子条例》的决定。《条例(草案)》形成阶段,多次召开讨论会和推进会,高质量开展了项目调研、起草、论证等各个环节工作。

(二)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按照省人大提出的“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工作要求,在立法工作计划制定、意见建议收集、草案文稿起草的过程中,省人大农委、法制委、法工委及省司法厅、林业局等单位全过程参与,相关领导和法律专家多次参与指导、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制定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扎实调研,科学立法。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国家和相关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种子管理领域的立法现状、发展趋势及特色制度。立法工作专班多次组织科研单位、管理机构、种子企业等行业专家开展面对面研讨交流。我厅在宜昌市、省司法厅在荆门市、省人大农委在襄阳市分别组织开展了调研和走访活动,广泛征求了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11月1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11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制定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各方最关注、行业最关心的问题,在“促进种业振兴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农民用种安全”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二是体现湖北特色。在上位法整体框架下,针对湖北农业发展实际,结合地理区位及科教优势,通过对“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开展特色农作物品种认定,深化科企育种创新合作,强化种业发展扶持”等方面作出规定,体现湖北推进种业振兴的特点。三是做好制度衔接。种业振兴涉及面广,诸多法律法规都有所涉及。注重与土地、知识产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定有效衔接,体现《条例》在保障粮食安全领域的基础地位。

《条例(草案)》共8章47条,包括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种业振兴总体要求。《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做了强调: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立法与种业振兴具体行动的一致性,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提供坚实保障。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基层种子管理机构的责任,以及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种业振兴活动,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机构的协同联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种业振兴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动种业创新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在构建种业发展新格局,推进种业创新可持续发展方面做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夯实种业创新发展根基。单设一章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发挥我省种质资源大省的优势,从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管理、利用及政策扶持上,补齐育种发展短板,筑牢科研创新基础。二是完善品种管理制度。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种业振兴的牛鼻子。在国家规定开展5种主要农作物审定、29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我省特色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选育及产业发展工作,解决我省中药材、食用菌等一批特色、优势、高效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管理服务上无章可循、产业发展上无从着力的困局,促进优势特色作物品牌培育、全产业链发展。

(三)促进种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国家种子法在多次修订(正)时,都遵循“建立和完善种业扶持激励的法律制度”这个核心原则。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对此给予充分考虑。从纵向角度,在总体上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种业扶持、行业保障上的工作要求,明确支持种业发展的工作着力点。强化了发改、财政、科技、人社、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参与种子相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从横向角度,一是鼓励和支持基础性、前沿性育种技术研究。主要是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保护科学研究成果。二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企深度融合发展,鼓励种业科技资源、育种材料向企业流动,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选育优质、高效品种,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强创新成果保护。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四)强化种业振兴制度支撑。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具有科技含量的基础性行业。《条例(草案)》在立足支持我省种业发展基础上,兼顾辐射全国的特殊属性要求,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一方面,强化重点环节支持。一是抢抓种子基地战略资源。要求省内科学规划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打造种业全产业链布局。同时,要积极融入全国规划,有效利用外省优势条件和政策,加强南繁(海南省)、北繁(甘肃、新疆、宁夏等省)等异地繁育基地建设。二是加强种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加强种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另一方面,强化依法规范运行。主要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制度,保障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细化了包括许可管理、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网络销售行为管理等诸多方面要求;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给予市县相应的权限,便于因地制宜开展救灾备荒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