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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法治力量保障水安全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4-01-03 09:20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廖志伟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2月1日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全省水利工程管理综合性法规的制定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立法成果,是提升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效能、促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全省水利系统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推进条例落地见效。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使命感

水利关系国计民生,在国家发展全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有力的现代化水利支撑保障体系,而水利工程是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骨干和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谋划推动治水事业,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党的二十大部署“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加快构建国家水网。湖北是水利大省,水利工程量大面广,位于国家水网核心区,是长江大保护主战场和长江洪水主通道,是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在全国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和长江防洪保安大局中肩负着重大使命。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条例,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对于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推进“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服务和保障国家水安全大局,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站在胸怀“国之大者”、紧扣“省之要事”、顺应“民之所望”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全力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二、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内容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改革创新,紧扣湖北省情水情,具体细化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有机衔接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适应实际需要创设有关管理制度,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创新性强。

一是系统性。条例内容涵盖了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规划、建设、运行、保护、退出等)管理、水利工程全要素(管理体制、主体、职责、产权、资金、队伍、技术、监督等)管理。

二是针对性。条例适应我省水利工程管理新形势要求和补齐短板弱项需要作出相应针对性规定。比如,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倾向,条例紧紧围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行章节框架和内容设计;针对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和职责不够清晰问题,条例设置“管理体制”专章作出总体规定,并在其他章节作出细化规定;针对严守我省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和能源安全、生态安全底线需要,条例对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利工程联合调度、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划界确权、安全鉴定和安全评价、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作出规定;针对水利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条例作出了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构建以数字孪生流域为核心的智慧水利体系和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研发、应用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等规定。

三是操作性。条例相关规定具体明确,形成刚性约束,可操作性强。比如,在管理职责上,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权限履行五项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利工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协助、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水利工程管理者履行六项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在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者上,规定七种水利工程应当明确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其所有者为水利工程管理者。在水利工程验收,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上,规定应当验收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应当注册登记而未注册登记的,不得投入使用。在节约用水上,规定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按照定额标准落实资金;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所需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营性部分所需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者负担。在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上,规定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竣工前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并对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予以确权、颁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由水利工程管理者依法进行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四是创新性。条例着眼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力度推进制度创新。比如:实行水利工程分级分类名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等级、所在地区、受益地区或者受影响地区等,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分级分类名录;建立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管辖水利工程的功能效益、环境影响、安全等级、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功能效益低、环境影响大、安全风险高、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的水利工程依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措施,全力推进条例落地见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人大的指导监督下,在各方面的支持协同下,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履职,积极主动谋划、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是深入发动宣传。全省水利系统要迅速行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运用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全面、准确解读条例内容。要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在2024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多层次、大规模开展条例集中宣传、培训活动,形成条例贯彻实施的浓厚氛围。要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运用正反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宣传实效。

三是健全配套制度。省水利厅抓紧拟定条例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责任、工作时限、组织领导、保障措施等。全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积极依法履职,围绕建立健全制定水利工程名录、实行水利工程统一监督管理、编制相关水利规划、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加强智慧水利建设、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节约用水、强化水利工程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推进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和安全评价、加强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强化水利工程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或者在各级政府组织下做好有关工作,或者组织和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形成系统全面、有机衔接、上下贯通、科学实用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四是加强监管执法。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条例的重要主体,担负着水利工程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要严格依法加强监管,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推进监管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提升监管效能。要强化水利工程管理执法,结合汛前水利工程执法巡查、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等活动,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巡查,对于各类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法律法规权威,保障条例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