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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行权不可“越俎代庖”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4-03-20 16:48   [收藏] [打印] [关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是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运行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的有效行使,也关乎到一个地方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高质量发展。

然而,从实践看,当下仍有少数地方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概念较为模糊,操作不够规范,甚至还出现本应由人大常委会行权的事项由主任会议“越俎代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作用的发挥。

一是明确主任会议的基本概念。主任会议是由相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的;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也就是说,主任会议首先是一种会议;是一个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并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大小事情都由其负责处理。

主任会议不宜像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工作机构搞“首长负责制”,应采取集体负责、民主行权方式,与人大常委会行权原则相一致,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人大工作“行政化”的倾向。对决定处理任何事情、安排任何工作,都应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有关重要事项。

二是厘清主任会议与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既然主任会议是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那么,必然从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权服务,即在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过程中,主要就程序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进行必要的“把关”。主任会议成员均是人大常委会的成员,并在人大常委会中起核心作用,但人大常委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因此,主任会议不能影响人大常委会权力的有效行使;不能直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作出决议、决定等等,不宜把它当作权力机构对待,而是在厘清它与各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关系的情况下,把它视为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一个机构来认识,也许更为恰当些。

三是准确把握主任会议的职责范围。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应承担以下“四项”职权。即提出议案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包括人事任免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请审议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议题,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提请通过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日常工作事项,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常委会会议议题,议事规则、规章制度、工作办法等;处理决定权。主任会议有权研究处理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或接受人大常委会授权处理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是制定好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办法)。主任会议的质量决定了主任会议履职的水平,切忌将其视为机关一般工作会。年初,应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年度主任会议的议题作出计划安排(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提出议题)。会前,主任会议应组织对要讨论的议题,采取视察、检查、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掌握实情;对于主任会议听取的“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提出的议案等,要形成规范的文件草案,印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会议处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如何把握好主任会议行权的分寸,既不能越位,又不能缺位;既不能越权,又不能失职;既不能“升级”,又不能“降格”。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制定好主任会议的议事规则(办法),对主任会议的行权原则、职责和规则进行明确界定,再按章行权,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主任会议应有的地位和作用。(郝光益)

责任编辑: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