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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助力铁路安全驶入法治轨道 湖北拟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4-04-23 17:40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是长江黄金水道和南北大通道的中心枢纽,素有祖国“立交桥”之称。

公开资料显示,湖北目前铁路营业里程6000余公里,其中高铁里程突破2000公里,通达全国27个省会城市,2023年发送旅客1.5亿余人次。

然而,随着湖北铁路快速发展,铁路沿线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尤其是高铁运行环境要求更高,铁路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考验。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听取了关于《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草案》共6章51条,包括总则、线路安全、建设和运营安全、协同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司法厅厅长杨军作立法说明时说。

清除铁路沿线隐患

1.5万余处。

这是湖北省近三年累计排查解决的铁路安全隐患。

随着湖北铁路快速发展,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多挑战。

《草案》规定,铁路线路两侧依法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油气、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公告。

针对湖北铁路工作的实际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对存在的影响铁路安全比较普遍的现象,在权限范围内合理作出限制,保证铁路安全。

《草案》明确,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在安全保护区内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通过铁路桥梁的沟渠,在铁路河道上下游围垦造田、开展拦河筑坝等作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应当遵守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规定。

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物体,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也应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及时清理散落的材料,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安全。

确保铁路运维安全

铁路建设和管理有着严格规范,此次立法对铁路从规划设计到投入运营的安全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草案》明确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的划定,规定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油气管线等。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项目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价,结合评价结果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风险。铁路建设工程在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消除铁路安全隐患。此外,铁路安全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道路及其他工程设施与铁路并行的交会路段,《草案》细化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情形,同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重点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公告禁止目录,履行告知义务。

长期以来,强占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草案》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依据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明确禁止了包括上述行为在内的破坏铁路管理秩序,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强化多方协同配合

长期以来,铁路安全管理面临各自为战问题。

《草案》将《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和实际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内容,明确要求强化铁路相关各方协同配合。

《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协商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及重要问题。

省际边界处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与相邻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护路联防等方面的沟通协作,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维护边界处铁路沿线安全。

针对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草案》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建立自然灾害通报机制、应急联动机制。

在此基础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工作。

此外,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沿线、车站等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周边的技防、物防建设,落实公共安全、反恐怖工作责任制,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组织防范和处置铁路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反恐怖活动的实战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