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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加注”法治力量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4-05-29 14:16   [收藏] [打印] [关闭]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武昌举行,听取了关于《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武昌举行。(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溪 摄)

法治应有之义,湖北现实所需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湖北而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出台《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分必要。

这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工会联合法院、检察院、人社等部门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在调处涉及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争议案件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有必要通过制定有关条例,将争议化解向事前监督、风险防控延伸拓展,有效推动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为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统筹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潜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积极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为劳动法律监督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为工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治保障。

这是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治化的需要——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颁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上位法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进行细化、补充,进一步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深入调研论证,力求务实管用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

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由省人大社会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总工会和相关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起草条例草案初稿,组织论证。

2月下旬至3月上旬,调研组赴贵州,省人大社会委联合省总工会赴云南,就劳动法律监督立法工作考察学习,并结合考察学习情况,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修改。

4月,省人大社会委、省总工会分别就草案稿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大常委会及总工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县(市、区)总工会的意见建议;5月7日,省人大社会委赴武汉开展立法调研,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汇总,认真研究分析,再次修改条例草案稿。5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暨立法专班会议,集中研究并逐条修改条例草案稿。

5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据介绍,条例草案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法制统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与有关法规相衔接;体现湖北特色,将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践成果充分转化为地方立法的制度供给;坚持务实管用,把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增强了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针对基层实际,适应发展形势

条例草案共7章33条,包括总则、监督组织、监督职责、监督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为强化部门协作,将建立并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等,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为固化湖北实践,体现地方特色,明确“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协作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作出具体规定;细化监督员的条件要求,强调“监督员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实行“先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对监督员开展调查的方式、要求等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创新性地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明确“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代行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责”,针对性地解决基层工会监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适应劳动关系发展新形势,将“对平台企业以及平台合作用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并对监督方式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草案还从经费保障、履职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监督员履职的条件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