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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4-05-31 18: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4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湖北省档案局局长 高建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强调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管好利用好红色档案等,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上,中央办公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孟祥锋指出要抓好配套法规建设工作,国家档案局局长王绍忠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1998年发布施行,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是自2004年修订实施后的再次修订。2021年新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后,省档案局就开始着手推动我省《条例》修订工作,目的是更好适应2019年机构改革后局馆分设的体制,解决当前我省档案工作面临的工作机制不顺、经费保障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条例》修订连续两年列入人大立法调研项目,今年正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我们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上位法和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条例》修订。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吴海涛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大力支持《条例》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云彦、省政府副省长陈平担任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次研究、部署修订工作,杨云彦同志还带队赴孝感市、神农架林区、省档案馆等地方和单位专题调研档案工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全力支持,组织召开《条例》修订专题会议10余次,赴上海、武汉、黄冈、仙桃等地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组织法学专家进行立法论证,会同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对《条例》修订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5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按照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形成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二、修订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5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党管档案工作原则,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档案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鼓励社会参与等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后局馆分设的实际,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第三条至第八条)

(二)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机制。一是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工作职责,增加档案馆分类规定和乡镇(街道)档案管理职责(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二是明确档案馆库建设要求,强调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第二十二条);三是对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质作出规定,明确服务委托方的监督责任(第二十三条);四是明确重要档案归档要求和收集方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进一步细化档案开放利用。一是增加档案开放审核制度规定;二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的权利,取消收费规定;三是强调档案馆的服务功能,要求档案馆应当设置利用场所,提升便民服务能力;四是明确规定档案馆应当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以及新闻媒体、高校、企业及有关单位协作,加强档案利用开发,增加红色档案保护开发利用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

(四)进一步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化政府建设规划;二是对档案数字化、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利用、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

(五)进一步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是明确档案监督检查内容和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档案安全检查和档案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二是明确规定加强档案执法协作,强调依法规范执法(第四十七条);三是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档案服务企业未落实档案管理有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

以上说明并《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