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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审议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 创新机制增强纠错刚性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4-09-26 10:24   [收藏] [打印] [关闭]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9月24日,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等6章46条,对落实备案审查“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作出了具体要求。

有件必备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必须报送备案

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

条例草案除在规范性文件定义中细化列明制定主体以外,还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情形作出排除性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报送的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予登记备案。

同时,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报送备案要求及制定机关职责。条例草案列举了应当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并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内容等作出规定。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有备必审 人大专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

条例草案对坚持有备必审作出总体规定: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同时明确规定审查职责: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同步审查、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5种审查方式的具体程序,完善统专结合审查机制、审查时限规定、审查研究方式等内容,同时对制定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还总结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将审查重点内容确定为3类共13种情形,明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同时,对涉宪性问题规定了逐级上报工作机制。

有错必纠 确需纠正的,制定机关应按时修改、废止或撤销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条例草案衔接落实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对经审查需要纠正的,制定机关按时予以修改或者不修改的情形及后续处理方式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对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和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有关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建议、议案,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依法予以撤销,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同时,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推动有关方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创新机制 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

结合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些实践创新,条例草案对相关制度机制作出了创新完善。

条例草案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推动市县人大常委会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质量,同时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条例草案还规定,推动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高审查工作质量。明确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相关单位职责,建立入库规范性文件常态化维护和更新工作制度。规定乡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