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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钱远坤、林顺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时间:2018-11-29 06:53   [收藏] [打印] [关闭]

根据钱远坤、林顺辉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钱远坤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林顺辉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钱远坤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