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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5 02: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7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修订本办法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在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责任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当前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老龄工作机构。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强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关爱、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三是要求全社会将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四是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传统美德。五是学校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二、关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有的委员和地方建议,政府要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同时出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养老事业。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要加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农村地区老年人的保障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二是政府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予以优先安排。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租赁公租房的,免收租金;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给予补助。三是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资金重点用于社区、村和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四是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实施税费减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等优惠,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五是鼓励城乡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三、关于老年人权利的保障

有的委员建议对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干涉老年人婚姻以及侵占老年人财产权益等行为予以规范。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对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等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二是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确定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三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四是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和电信、金融等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老年人防范诈骗、传销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五是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六是对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财产、居住等合法权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四、关于养老服务体系

有的委员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当前居家养老是我国的主要形式,同时要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减轻家庭养老负担。有的委员建议创新养老服务方式,支持社区开展互助式养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是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合理规划、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三是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模式,加强农村幸福院、医疗点等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四是构建以失能、孤寡、空巢、农村留守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为重点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五是建立服务时间储蓄、邻里互助等机制,支持社区开展互助式养老。六是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养老服务业结合。七是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托养照顾服务;对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护理培训。八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养老服务组织分类管理和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制度,将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老年人的医疗健康保障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着力解决困难老年人看病难的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有的委员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建议将养老事业发展和大健康产业有机结合,建立家庭医生等医疗保健制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健全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护理、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二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政策,扩大老年病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三是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四是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定期体检、家庭病床等服务。五是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六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养老服务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资格、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有的委员提出,办法应当体现出政府、社会让老年人活得有质量。有的委员提出,家庭、社会要给予老年人更多的精神慰藉,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人民团体、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开展经常性服务老年人志愿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二是家庭成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三是支持老年人自愿、量力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四是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发展规划,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优先在城乡社区设置老年学校和学习点。五是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七、关于宜居环境建设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老年人宜居环境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建设规划、居住、交通等方面予以细化,做到有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立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统筹规划适合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二是加强老年人住宅环境的安全应急功能建设,定期对老年人住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三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居住区、步行路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既有居住建筑、居住区、步行路网应当开展适老化改造。四是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适当补助。五是优化老年人的出行环境,对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建筑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时,应当征求老年人的意见。六是机场、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和等候区域。(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文数由六十三条调整为五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