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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5 02:3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7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滕鑫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过程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具体实施意见,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了全面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早在1999年12月就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多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重大事项范围不够明确,实际操作不好把握;二是一些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到位不充分,作出决议决定存在重程序轻实体问题;三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地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到位。为此,2016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全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座谈会,根据中央精神和宪法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做了专门研究,并明确提出对现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为了贯彻中央精神,保障和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省委将修订现行规定列入了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也将这项重要立法工作列入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法规工作室3月中旬对现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做了专门研究,并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专家组起草专家建议稿。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负责同志赴黄石、黄冈开展立法调研,就修订现行规定听取当地市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之后,法规工作室组织专班对中央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全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座谈会上以及立法调研过程中各方面意见进行了梳理,结合专家建议稿,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上旬,法规工作室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省委有关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委托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本地区县级人大常委会研究提出意见。6月下旬,法规工作室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7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傅德辉同志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朱毅同志,专题听取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关于现行规定修订工作的汇报,并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领导同志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形成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修订思路。全面修订现行规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具体实施意见,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全面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多年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保障中央和省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二是完善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三是强化监督机制,保障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修订草案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把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将同级党委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列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对人大常委会一般性决定事项没有具体列出。同时,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将重大事项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议而应决”的重大事项,即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事项;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三)完善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宪法法律规定,一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协调机制和议题、计划的形成程序;二是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提出主体、程序和内容、时限要求;三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的组织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工作机制,明确了组织论证、评估、听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要求;四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以及提出意见、建议的工作和程序要求。(修订草案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四)强化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的监督机制。为了保障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得到执行,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在决议、决定作出后的一年内报告执行情况,在提出的意见、建议交办后的六个月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同时,明确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此外,还对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跟踪督办作了规定。(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明确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对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不报告的、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越权作出决定的、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贯彻执行等违法情形,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同时,还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向有关机关通报,作为其职务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还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省各地实际情况不尽一致,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以及讨论决定的程序、相应的监督机制也不完全相同;同时结合各方面意见,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改革、创新留下必要空间,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