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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5 02: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中央精神,保障和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我省现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订非常必要;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赴江苏、安徽学习考察重大事项立法经验,并赴襄阳、孝感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意见。8月下旬,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调研过程中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并印发省委有关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9月上旬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9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并报请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根据委员意见,结合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建议明确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保障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有的委员和部门建议,修订草案有关重大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应当与法律规定进一步衔接。根据这些意见,结合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四条“议而应决”的事项中增加规定:“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将第五条中的“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方案”修改为“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同时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方案,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七条)

四、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建议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协调机制和年度计划的形成机制,增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统筹性、计划性、实效性。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建立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参加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沟通协调重大事项议题的提出、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等相关事宜。”同时,对第八条有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计划的形成程序作了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十条)

五、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民意和利益关系人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委员意见,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或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还对调研中开展论证、评估、听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建议明确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具体内容。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有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规定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7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