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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5 02: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二、将第十条中的“对革命遗址遗迹进行定期普查”修改为“每五年对革命遗址遗迹进行一次普查”。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需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修改为“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六、删去第二十八条。

七、在条例中增加充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发挥其纪念、教育、传承作用的规定。

此外,有的委员提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财政保障。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意见转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以上修改建议将批复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由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