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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2-15 02:0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五条第三款相关单位中增加“供销合作社”。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一款,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修改建议将批复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由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