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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专利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10:0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11月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主任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湖北省专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任组长的立法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了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研究了相关工作方案,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先后赴安徽省、天津市及省内武汉、宜昌、黄石等市,重点围绕政府支持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专利成果转化运用、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等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作为全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重要议题开展研讨,提出修改建议。《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1月8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审议认为,随着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日益显现,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现行《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难以适应科技创新的新形势、新要求。重新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对于激发我省科教资源的潜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形成推动知识产权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草案)》体现了中央、省委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总体要求,体现了我省特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利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条件建设,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同时,在不涉及新增人员编制和经费的情况下,对省以及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建立执法队伍的规定。

2.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高端服务,鼓励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走出去”,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十三五”发展规划》,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中补充“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推动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或联盟,打造服务机构品牌,培育高端服务机构”等内容。

3.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制度,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效支撑我省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产学研结合和协同创新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发展”和“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补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业发展,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市场,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提供重点支持”等内容。

4.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重点在科研项目立项、资产重组等方面落实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和“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等要求,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之后加上“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并在其后调整充实“对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等内容。

5.为进一步培养中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支撑,根据《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和《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文件精神,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开头增加一句“鼓励中小学开展专利普及教育”。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