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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10: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11月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做好《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多次开展调研考察。2016年10月28日财经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面专家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11月8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依法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对保障我省公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意义重大。修订《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十分必要。《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条例(修订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和经信、公安、工商、国土、住建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理清监管边界,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路政监督检查、多部门协同执法、路政违法行为查处等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协调路政监管,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二、明确界定《条例(修订草案)》规范范围。我省先后出台了公路路政、道路运输、高速公路、农村公路、交通建设等多部地方性法规,推进了我省公路建设的法治进程。由于法规出台时间跨度长,法规之间存在监管边界不清,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建议《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规范边界,明确规范内容,理顺《条例(修订草案)》与其他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强化法规内容之间的衔接,防止交叉重复,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管理体制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出现了公路行政主体多元化,路网分割管理,监管机制不完善,公共服务职能相对较弱等新情况新问题。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突出问题导向,增加完善公路路政管理体制机制的相关内容。依法推动我省公路建设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着力构建“集中统一、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体系完善、运转顺畅、精简高效”的公路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源头长效治超。超载超限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体责任不明确,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未建立起来等。特别是道路运输市场仍存在竞争无序、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和安全生产状况不好等较严重的问题,既影响了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建议《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建立超载超限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增加依法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车辆生产、销售、车辆登记、货站装载等环节的综合治理,加强路面监控网络和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等内容,从法规制度上解决以罚代管、屡罚屡犯等顽疾,依法建立源头治超的长效机制。

五、突出交通服务民生的理念。《条例(修订草案)》中,强化行政监管的规定多,服务便民的措施少。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将交通服务便民的内容纳入规范范围,体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由“交通管理”向“交通服务”转型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服务、关注民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真正体现交通服务民生的理念。

六、明确村道的管理主体。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建设进展较快,目前共有14.8万多公里村道公路,方便了农民的出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村道路政处罚和路政许可还缺乏法律依据,责任落实难度较大。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将村道纳入公路路政管理范围,明确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主体为公路路政部门。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