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10: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3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应对全省公路事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先后赴省交投集团、省交通运输厅、恩施州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人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

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牢牢把握国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精神,围绕推进路政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做好制度设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我省实际,突出公路路产保护和超限运输治理这两个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对上位法有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并与我省公路领域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二、关于条例的结构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在细化有关管理措施的同时,应当增加有关服务和监督的规定,可以考虑设专章。有的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章章名中“相关区域”的表述不够清晰和规范,建议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公路路域保护”,并增设“服务与监督”一章。

三、关于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范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公路是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明确其使用土地的范围是保护公路路产的前提和基础;对新建、改建公路的,其使用土地的范围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并依法办理使用土地的手续,即“不征地则无用地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路路产,也有利于保护公路沿线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四、关于公路性质的改变

有的部门、地方提出,当公路改线或者将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时,应当进一步明确有关的管理与养护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改建公路涉及改变公路线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时,确定原有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二是公路依法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三是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公路养护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有关公路养护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两部上位法以及我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农村公路条例均就公路养护作了专章规定,内容比较详细具体;当前公路养护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衔接性规定,即“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养护规范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

六、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建筑控制区划定后,一定程度上是对公路沿线生产经营者有关权利的限制,其具体范围的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上位法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公路发展需要,对有关权利人的限制也主要在于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为了平衡好有关利益关系,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有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依法划定并公告。二是已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并公告。三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已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便于社会知晓。(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

七、关于公路超限运输治理

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体制机制,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联合治超的监管责任。有的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要坚持源头预防,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治理效率和水平。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实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问责制。二是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三是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单位应当及时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加强与相邻省(市)的协调,建立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省际协作机制。五是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六是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七是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超限装载货物,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八是货运经营者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八、关于服务与监督

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应当增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服务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建设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公路附属设施建设,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二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信息系统,方便公民查询信息、办理业务。三是政府应当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以及其他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应当做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更新工作。公路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五是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活动。六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举报制度,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处罚轻重应当与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有的委员、地方提出,有的罚款幅度过大,有的罚款额度还可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不再重复。二是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罚款额度予以调整。三是对公路超限各环节的违法行为,设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对有关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是对有关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单位不依法履行联合治超职责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三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对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