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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09: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余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分别送全体省人大代表、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中旬,就二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赴宜昌及其长阳、五峰和宜都开展立法调研,并邀请专家对条例草案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制度设计的廉洁性进行了论证评估。5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率队赴省公安厅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再次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所需砂石厂、土料场等,如果涉及矿产开采的,应当依法办理矿产开采手续。有的委员提出,建设公路管理站所和服务设施,应当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有的专家、地方提出,为了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公路建设计划,由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九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有的委员提出,公路建设或者养护工程竣工后,也应当对施工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和治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二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整公路报废后土地的用途。三是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平整场地、恢复植被等措施,对施工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和治理。(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有的委员、专家提出,有的涉路施工活动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也可能妨碍周边区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审批涉路施工活动时,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安排施工时间和周期,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超限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有的委员、部门、地方提出,治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是利用拼装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超限运输,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的委员提出,货运车辆驾驶人也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货运车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五、有的委员、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服务和监督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建设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服务区、休息区、停车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完好,为司乘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二是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三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报送和发布公路养护、通行等信息。四是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路况信息,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引导车辆泊停服务区等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设定法律责任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有的违法行为,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还可以规定资格罚等其他处罚种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不再重复。二是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如果能够按照规定改正的,可以不再罚款。三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种类。(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七、有的委员、地方提出,应当增加有关公路养护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两部上位法分别就公路养护作了专章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我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农村公路条例在两部上位法基础上,也针对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实际,分别对公路养护作了细化规定。为了避免照搬上位法、重复本省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建议本条例就公路养护作衔接性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文作适当修改和删减,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7年9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