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09:4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9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做好《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考察。2016年8月29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吸收了各方面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9月1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的施行,以及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亟需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有的委员提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条例(修订草案)》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比较详细,但对政府监管职责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政府监管责任,切实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通过强化领导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有的委员认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领导责任是关键。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职责,强化领导责任的落实,并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中增加对未落实领导责任的处罚等内容;同时建议将铁路、航空等行业安全管理等内容纳入规范范围。

三、有的委员指出,要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必须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监管清单“三单”管理模式。建议《条例(修订草案)》通过以单定权、以单定责、以单定事方式,让监管人员明白哪些可以干、哪些必须干、哪些不能干,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实现由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的转变。

四、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区、港区)企业类型多、安全监管任务重,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赋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很有必要,但由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技术性很强,专业性要求很高,仅靠简单地增加人员,担负不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对执法权限下放基层后人员素质、执法队伍建设和不同类型乡镇人员配备等的可操作性规定。

五、有的委员提出,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有直接关系。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强化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对于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切实通过隐患排查将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有的委员提出,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重大危险源较少,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等要求,不仅增加了这些企业的负担,而且很难落实。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检测、评估,有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条例(修订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有些委员提出,近年来,外省已发生多起铝镁等金属粉尘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省有一百多家铝镁粉尘加工厂,安全生产条件参差不齐,需要从制度措施上加以防范。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在加大对铝镁等金属粉尘作业场所、收集、储存、防水防潮等设施作出严格规定的同时,还需要对火灾施救的技术性措施作出规定,实行科学施救,防止因施救措施不当,造成更大次生灾害。

此外,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条文内容调整和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