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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8-18 09:4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泽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以及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9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立法调研组先后赴省内外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总体思路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处理好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大应急机制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有的委员、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内容较多,建议适当缩减篇幅,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同时体现地方特色。据此,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时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央、省委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着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监管体制,规范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正确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删除与上位法重复条款,体现地方特色。

二、关于条例结构

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内容均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可予合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章、第三章合并为一章,章名改为“安全生产保障”,下设两节。其中,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的特别规定。

三、关于总则

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基层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有的委员提出,要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保障体系。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是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细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四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等活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四、关于安全生产保障

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明确和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要加强事前预防和过程管理,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和事故隐患排查,加强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运用。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要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增加学校、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等领域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上岗前应当重新培训。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区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非煤矿山应当合理布局、严格核准程序。六是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人员聚集区等安全范围内不得建设尾矿库,达到闭库条件的应当限期闭库。七是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域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船舶全程监控,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八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并保存相关档案。九是城市地下空间经营场所及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加强巡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五、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进一步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有的委员、地方提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有的委员提出,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巡查,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逐步建成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四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及时公布重大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等活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六、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有的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科学施救,防止因施救措施不当造成二次事故。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参与事故调查。有的委员提出,要强化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二是事故调查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调查。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三是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应当进行处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对条例已规定的禁止行为,可否增加处罚规定。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应当严格设立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规定的,可不重复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相应修改:一是充实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条款。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等行为,增加相应处罚条款。三是删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煤矿未执行带班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违规等处罚条款。(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文总数由九十六条减少为六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