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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关于2016年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6-13 06: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3月28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 年度,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各报备案主体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根据我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1.接收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

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省人民政府,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2 件(见附表2)。其中,省人民政府规章8 件,其他规范性文件32 件;武汉、襄阳、荆门、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13 件,武汉、黄石、襄阳、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市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9 件(见附表1)。此外,接收省委法规室委托审查的党内规范性文件1 件(见附表2)。

从总体上看,2016年度各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工作情况比较好,基本做到应报尽报、按时报送,报备案材料比较齐全,格式比较规范,报备率、及时报备率和报备规范率较上一年度都有明显提高。

2.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按照立法法、监督法和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法规工作室对报送备案的72 件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了初步审查、登记备案,对连同委托审查的1 件党内规范性文件共73 件规范性文件全部提出了办理建议,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审查。其中,分送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查54 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审查6件,法规工作室审查13 件。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查的54 件规范性文件中,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12 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21 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查8 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审查1 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查4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查4 件,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2 件,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审查2 件。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73件规范性文件全部审结。

经审查,73件规范性文件中,除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或者合理性问题,法规工作室及时与有关机关沟通处理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发现同法律、法规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以及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二)主要做法

立法法修改后,我省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由原来的2 个增加到14 个,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主体由原来的19 个增加到31 个,备案审查任务明显加重,备案审查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常委会及分管领导高度重视。为适应这一新常态,法规工作室协助常委会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加强监督审查和制度能力建设,着力在增强备案审查实效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1.加强监督审查,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一年来,法规工作室突出监督和审查两个重点,多措并举,切实增强了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一是为监督文件制定机关做好“有件必备”工作,去年4 月,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根据2015 年度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情况,对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备案情况进行了通报,起到了一定的触动作用。二是常委会及分管领导强力推进,年初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机关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去年8 月,常委会分管领导王建鸣同志在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对各文件制定机关2015 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案情况和各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讲评,并对做好新常态下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全省各文件制定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报备意识,规范报备行为起到了很好效果。今年初,常委会又向代表大会报告了2016 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地推动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调研督促,针对2015 年度报备案工作的薄弱环节,按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要求,法规工作室组织调研组赴荆州、孝感及应城、仙桃市进行了专题督促调研,并要求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2016 年度本级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四是狠抓审查,一年来,法规工作室对报送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在初审、登记、备案后,及时分送有关专(工)委审查,并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和协调工作;有关专(工)委指定专人负责,对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及时反馈,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统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一是法规工作室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来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6 年4 月着手起草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规则(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于去年10 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该工作规则对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进一步界定,对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联动,与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审查工作的衔接配合以及审查意见的衔接沟通,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双重提出的接收处理及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针对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大多设立时间不长,且人员变动较频繁,以及报备案主体的增多,设区的市、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章的报送备案工作不熟等情况,去年4 月,法规工作室及时印发报备案工作意见,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及报备字号等重新作了统一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报备案行为。

3.加强培训指导,着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针对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队伍能力比较薄弱的现状,一年来,法规工作室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研讨,一是组织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同志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两期立法干部培训班和1 次备案审查工作研讨会学习、研讨;二是举办全省立法(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对各设区的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直管市、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有关同志进行备案审查业务培训;三是积极组织设区的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进行跟班学习,参加备案审查工作实地调研。同时,一年来,法规工作室始终把对各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贯穿工作全过程,注意动态了解掌握各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建立、程序规范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回答有关询问,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加强对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座谈交流和对备案审查队伍的业务培训锻炼,努力提升其备案审查素质和能力,推进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二、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 年度,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与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如下。

(一)思想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地方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备案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统筹部署、统筹推进,工作还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错报、漏报等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甚至还存在规避备案审查的现象。

(二)备案审查体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法律、法规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等环节作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不尽相同,各地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地方尚未因地制宜地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本级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规程;一些地方备案审查人员配备不能做到专职专用,个别地方人员变动较频繁等,这些势必影响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三)审查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报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总体情况是好的,审查质量在不断提高,纠错力度在不断加大,但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对报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主要依托各专(工)委来完成,各市州人大基本也是这种模式,对如何进一步创新审查方式方法,提高审查质量,增强纠错刚性和力度,切实增强审查实效,还需要进一步得到加强。

三、对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建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为此,为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建议如下。

(一)继续加强培训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要继续采取举办备案审查培训班,组织参加有关座谈会、研讨会,组织开展跟班学习锻炼,召开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各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相关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升备案审查素质和能力;继续加强对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工作职责,充实备案审查队伍,规范备案审查行为,确保有件必报、有备必审,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二)不断创新审查方式,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实效。要综合运用书面征求意见、调研,召开论证会、听证会、联合审查会等法定审查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与审查、论证等机制,不断畅通公众参与审查途径,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增强纠错刚性和力度,确保有错必纠;不断拓展公民和其他组织审查建议的提出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宣传,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快推进备案审查电子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效率。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电子信息平台已正式运行,全国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电子信息平台大部分已经建成。为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效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电子信息平台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议尽快组织专班,抓紧调研,制定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电子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启动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电子信息平台建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表:1. 接收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72 件)

2. 审查规范性文件目录(73件)